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
发布日期:2007-10-12
执行日期:2007-10-1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试点示范、基础突破”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编制农村村庄规划,尽快解决各地村庄建设没有规划及规划编制普遍滞后等问题。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部署和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求,加快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任务。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对县域村庄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总体部署。
(二)全面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落实农村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加快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务必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30%以上,到2010年完成80%以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公布实施。
(三)不断创新规划理念,统筹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农村村庄规划。
二、严格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农村村庄建设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
各地要强化规划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使规划切实起到新农村建设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作用。要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切实发挥农村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村庄建设整治中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开展的“千村百镇”建设整治活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民生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整治工作。
(一)要依据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村庄建设整治。妥善处理好保留或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步缩减自然村和量力建设新村庄的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一村一策,多层次地推进村庄治理、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特色村打造等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建共享,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要依据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村镇容貌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其功能完备,方便生产生活。
(三)要依据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建设整治活动与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手抓村庄建设整治,一手抓土地复垦整理。要把旧宅基地复垦和闲置土地整理作为村庄建设整治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时下达任务,同步组织实施,同等考核评比,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相互衔接,以村庄建设整治带动土地复垦,以土地复垦促进村庄建设整治。
四、不断强化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和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措施
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保证规划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凡涉及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事项,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各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定期检查,跟踪管理,每年对规划执行和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及用地的举报、投诉、督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和建设行为。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助理员和协管员队伍,落实编制、工资待遇和保障经费,稳定队伍,强化责任,加强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要加大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村庄规划建设整治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根据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村村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各地要按照中央“三个继续高于”的要求,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农村村庄规划和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努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确保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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