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8:21:23 487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中止执行期间利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执行中止期间的利息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解释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中止执行期间要不要支付利息要根据案情而定。

二、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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