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3:43 462 人看过

[案情]2005年12月7日,某木材加工公司向王某收购杉木2.4立方米,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请朋友叶某帮忙检尺丈量后,由叶某转手付给王某木材销售款733元,并由蒋某的朋友谢某帮忙将木材运输到蒋某所在公司。后经他人举报,某区森林公安分局经查实,该公司收购的此批木材是王某滥伐的杉木,当时叶某并不知实情,只听王某说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该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收购的杉木2.4立方米(折款733元),并处1567元罚款。另外,该局还分别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对叶某、谢某以共同参与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为由,分别处以400元和200元罚款。在3个月的复议和起诉期限过后,谢某已交纳了罚款,某公司和叶某均未交纳,该局遂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公司和叶某的行政处罚。

[评析]

法院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已执行完毕,但对叶某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罚不存在明显违法,处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要处罚也只能处罚作为非法收购者的某公司,叶某不是非法收购者,因此,对叶某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应采用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即《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该标准应不同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即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严格审查标准。

其次,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上看,林业主管部门如果要作出处罚(没收或并处罚款),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要件,缺一不可:①被处罚对象必须是非法收购者本人。因为没收或没收后并处罚款都是针对木材所有人——非法收购者本人,没收也是没收非法收购者所收购的木材或非法收购者已经变卖的所得,对帮助检尺、转手付款、装卸、运输等其他所谓共同参与者,则显然不能依据该法条进行处罚。②非法收购者收购的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如收购的不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则不能处罚,如收购者不知情等非明知行为,亦不能处罚。③对非法收购者的处罚必须是单处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或者是没收后并处罚款(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如单处罚款,或没收后并处低于1倍或高于3倍的罚款,则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均构成严重违法。

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对叶某的林业行政处罚,存在以下三个重大明显违法之处:①非法收购林木者是某公司,而不是叶某,叶某只是帮助某公司进行收购(负责检尺和转手付款),虽有参与非法收购的行为,也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帮忙而已,但并非是与某公司合伙共同参与非法收购。因此,对叶某作为非法收购者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②叶某当时并不知道是王某滥伐的林木之实情,且叶某听王某说其有采伐许可证,故叶某并非明知。因此,认定叶某是明知行为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③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收购者或其他参与人有单处罚款的职权,而且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没收后如并处罚款必须在1倍以上3倍以下,即:要罚款也必须在733元以上,733元的3倍以下。因此,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对叶某单处罚款400元,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王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2: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对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不服怎么办
    对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不服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是什么法院强制执行步骤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
    2023-04-12
    286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吗
    是的。这是根据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强制执行权来划分的。如果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该机关就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如果作出处罚的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该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叫非诉强制执行。一、不交罚款就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行政罚款不交会被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自然资源局有强制执行权吗国土资源局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是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2023-02-19
    203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不当行政相对人能要求其恢复原状吗
    一般而言,如果确定是行政机关执法错误,是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的,不过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如果能恢复原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所以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不当,行政相对人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原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2023-02-17
    211人看过
  •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
    2023-03-31
    494人看过
  • 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裁量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未达到犯罪前,行政机关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以纠正企业的不良竞争行为,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些行政处罚主要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同时,在一些省市也有作出一些具体的量刑意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并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一)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按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2023-04-24
    281人看过
  •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行如何规定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决定的当事人,强制履行义务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才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023-02-18
    26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对行政裁定书决定不服强制执行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
    • 对行政裁决决定能不能强制执行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0
      行政裁决能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撤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7
      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可以撤回申请,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单位向法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 对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2
      裁定书裁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的。可以找专业的行政纠纷律师帮助你维权的
    •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可否转让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3
      不可以,转也没用。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