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
第三,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代理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
第四,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于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学校的责任承担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在校的学生如果存在着一些人身损害,而且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所导致的话,那么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过错责任,当然了,有保险的情况之下的话,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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