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追撞小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月小偷伤后次日身亡,事主自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
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揭阳人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自认“见义勇为“,但最终被惠州中级法院认定伤害罪成立。
“因抓小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一案中,传媒及大众关注的字眼。案发后,温演森一再强调自己是“见义勇为”,但司法机关却不这么认为。
今年34岁的温演森,揭阳人。案件的缘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口,盗取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将其按倒,并电话报警。
被害人张银丽入院后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7月8日,张银丽家属申请将其带回老家梅州治疗。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6792.86元(死者家属索赔93万余元)。
温演森不认罪,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辩解“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辩解理由还有,他的行为符合关于公民扭送权的法律规定,两嫌疑人拒绝被扭送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对于这样的结果,温演森不服,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据惠州中级法院通报的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温演森的上诉。判决生效。
庭审后,一审法官称,公民积极协助警方破案,值得褒奖,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应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公民的财产权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时,显而易见,我们无法寻觅到任何一条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滥施暴力而无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
律师解析:
温演森驾车高速撞击、实施高度危险的故意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温演森犯罪以后主动报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对张银丽家属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银丽实施盗窃行为在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对温演森从轻处罚。
关键点是温演森驾车接近摩托车撞击时,时速为每小时100.58公里,而市区限速为50公里。这样的撞击速度,危险性可想而知。
盗窃行为已终了正当防卫不成立
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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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3“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成语,从字面上说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有以下几种:(1)制止犯罪。(2)抵抗犯罪。(3)抓获犯罪。(4)抢险救灾。(5)救死扶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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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见义勇为却被刑拘,如何把握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的尺度?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6这个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正当防卫条件是关键,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就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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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不是一种法律行为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8是法律行为的解释: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就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见义勇为显然就是法律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