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商和经销商所作的“不降价”承诺不能兑现是否属于违约?二手车交易“货不对板”,经销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针对这些汽车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陷阱”,昨天,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有关法律规则和典型案例,为深圳42家汽车经销商的100多名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作了一次精彩的专题讲座。
“不降价”承诺有法律效力
时下由于汽车行业内竞争激烈,一些消费者持币待购,一些厂商和经销商为了拉动销售,往往会承诺该品牌汽车在一段时期内“不降价”,如果承诺了又无法兑现,就容易惹上官司。黄维领律师举出一个正在诉讼中的群体案件:北京一家汽车生产商今年3月推出一款新车,该公司总经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车“价格两年半内不会变”,于是许多消费者纷纷解囊,然而事隔仅3个多月,该车便降价8000元,感觉受到欺骗的82名车主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黄律师认为,汽车厂商或经销商勿轻言“不降价”承诺,因为这种承诺很可能成为汽车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承诺了又做不到,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深圳也有过经销商作出类似承诺不兑现而被判败诉的案例。
虚报“车龄”经销商“埋单”
随着二手车交易的日益火爆,其中凸显的一些法律纠纷也值得关注。去年11月,董先生在一家经营二手车的公司购买了一台桑塔纳2000汽车,当时该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日期(即车辆首次销售时间)为2002年7月8日。后来因该车出现漏油等不正常现象,董先生在检修时发现该车出厂登记证书上的出厂日期为1997年5月9日,而车身前内侧登记牌(铭牌)上的出厂日期则为2001年11月11日。董先生认为,销售商故意隐瞒“车龄”,把已出厂8年的车辆按3年“车龄”卖给自己,已构成欺诈,要求对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修理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业机构,却未对车辆登记证书上出厂日期和铭牌日期作勘对,对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判决撤销双方的原购车协议,董先生将车返还给经销商,经销商把车款返还给董先生。
汽车销售呼唤“规范合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交易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各种案件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过于简单引起的。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峰律师介绍,该所目前正与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合作草拟一份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合同示范文本,供汽车经销商借鉴使用,以避免法律“陷阱”,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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