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成立后未及时建立公积金账户,在建立了单位公积金账户后是否需要为职工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若该单位未及时建立公积金账户,应在建立后为职工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中未指明单位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以该理由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只要用人单位与具有本市或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即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未指明单位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也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一个月内供职两家单位,本月公积金应由哪家单位缴纳?
答: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单位可以不缴交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后的,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职工的时间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之后的,单位可以不缴交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职工如何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答:职工本人可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如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代查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
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1)单位遗漏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的;
(5)单位因错误缴存调整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即职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或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就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进行投诉,先由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进行协调,协调未果的,提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更有助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维权和行政执法。
职工试用期期间,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职工的试用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什么情况可提取?
答: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消费类提取:①购买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②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③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①离休、退休的;②出境定居的;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两年的;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⑧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⑨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⑩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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