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解读: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涵义:(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2)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3)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解读】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随之也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的伤亡人数。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残疾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的职业病40多万人。建国以来尚存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工伤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超过200万人。
为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实行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因此,从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赔偿问题要从行政立法上建立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度,改变工伤赔偿按普通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路,即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变成了劳动争议案件。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仍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条就是对此作出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的基本内容
所谓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减少劳资对抗,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有: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使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也适用该条例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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