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4:39 343 人看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补地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程序

(一)开发单位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提交以下土地批租资料:

1.申请土地批租报告1份(包括项目内容、规模、位置等);

2.批租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批文、土地证及附图)1套;

3.有关申请批租各方的协议、意向书1份;

4.空白地形图(1:2000、1:1000或1:500)8份;

5.申请土地批租各方的注册文件及法人代表证明1份;

6.商品房建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1份;

7.联系单位、人员姓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1份。

(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划参数和项目所在位置、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地价。

(三)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定土地局(出让方)与开发单位(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

(五)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开发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手续。

二、地价标准内销多层商品房地价标准

-----------------------

|等级|区域|楼面价|

|||(元/平方米)|

|--|---------|--------|

|1|源深路-浦电路-|235|

||黄浦江岸线||

|--|---------|--------|

||上南路-浦东南路-||

||内环线-浦东大道-|190|

|2|上川路,严桥洋泾||

||其余地区||

|--|---------|--------|

||内环线外花木地||

||区,上川路-龙东||

|3|路,上南路-杨高|150|

||路,原杨浦区和黄||

||浦区其余地区||

|--|---------|--------|

||高桥,张桥,金桥其||

||余地区,六里、北||

|4|蔡、杨思、川杨河以|120|

||北地区||

|--|---------|--------|

||东沟,三林,张江,||

||杨园,高南,高东,|90|

|5|六里,北蔡,杨思,||

||川杨河以南区||

|--|---------|--------|

||凌桥,唐镇,川沙,|70|

|6|城镇,顾路||

-----------------------

-----------------------

|等级|区域|楼面价|

|||(元/平方米)|

|--|---------|--------|

||合庆,蔡路,孙桥,|50|

|7|王港,龚路||

|--|---------|--------|

||江镇,六团,施湾,|35|

|8|黄楼||

-----------------------

注:1.上述标准是指各级土地的平均楼面地价。宗地楼面价根据该宗地区位、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在正负13%的幅度内调整。

2.内销高层商品住宅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1.5倍;

内销花园别墅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4倍;

内销低层公寓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2倍;

内销办公楼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1.8倍;

商业、服务业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3倍(处于1-3级)、2倍(处于4-8级);

3.内销商住楼、商办楼的地价依据各类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测算。

三、付款期限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同时,受让方须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交付出让金的10%作为出让金定金。余额最迟在签订合同后的60天内付清,否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若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须经出让方同意,并按日收取余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

四、凡涉及两个以上开发单位参建、联建、合作的项目,开发单位须在土地批租申请报告中明确各方投资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再有参建、联建单位加入,其土地使用权视作转让行为,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五、凡项目中有部分安置用房、职工住宅,原则上该部分使用土地应与商品房分开,并须提交安置用房、职工住宅计划。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浦管(93)第228号《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补地价实施意见》停止执行,凡本意见发布之日以前开发经营而又须补地价或补办批租手续的项目,也列入本实施意见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上海浦东新区 离婚流程
    如果登记离婚,夫妻双方要签订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夫妻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离婚冷静期过了40天可以离婚吗离婚冷静期过了40天不可以离婚。根据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办离婚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
    2023-03-06
    77人看过
  • 上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内、外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基础上,现就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的并轨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供应的并轨(一)统一地价体系。取消原有的内、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差别。(二)推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除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实行出让地块的申报,公告制度,由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竞标、竞买。各区、县政府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在招标、拍卖前,由计划、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分别提供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有关拍卖资料中予明确。
    2023-06-10
    97人看过
  • 上海市对使用权房实行限购措施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是指上海市为了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进行的公租房的承租权交换。限购的对象是: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以上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住房限购政策(一)本地户籍1、已婚家庭(含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限购两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2、上海籍成年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3、上海籍未成年人只要所在家庭不限购,可以单独上产证。4、限购政策(2011年1月31日)前上海籍购房人各自和父母共有2套以内住房(2套)提供关系证明,可不计入购房套数。(二)外地户籍1、在上海市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宅类房屋且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2、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
    2023-07-04
    358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保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图: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办公电话:021-58877988咨询电话:021-12333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备注】:每月5号到26号为业务变更期(节假日除外),27号到次月4号为非变更期,以上时段仅受理业务或接待咨询。公交路线:1、乘坐公交81路、85路、313路、774路、779路、799路、935路、936路、971路、981路、983路、浦东21路、隧道九线、隧道六线公交车到浦东大道浦东南路站下步行290米。2、乘坐公交522路、607路、792路、798路、818路、992路、机场五线、钦东专线、隧道三线、隧道夜宵线公交车到东方医院站下步行350米左右。3、乘坐公交82路、119路、314路、630路、陆家嘴金融城3路公交车到浦东南路浦东大道(东方医院)站下步行360米。
    2023-05-29
    255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区劳动仲裁
    1、提交申请书;2、仲裁受理;3、开庭审理4、仲裁调解;5、仲裁裁决。劳动裁定自请求至结案,规则45天内完结,最多延伸15天。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一、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流程是什么?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
    2023-03-06
    402人看过
  • 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出让金
    国家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根据房随土地走的原则,上覆房屋最长有效期限也为70年,所以商品房的有效期限是70年。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之内,购房者对所购的住房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予、抵押,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期满(即70年之后),购房者需按规定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购房者还应向国家交纳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一、商品房产权到期后土地出让金怎么算(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
    2023-03-02
    219人看过
  • 上海浦东新区电动车载人
    据了解,2014年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两种,未被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车辆只能申领临时号牌,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本市开展临时号牌核发,但要求仅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非目录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可申领,并规定临时号牌将于2017年3月1日后失效,禁止继续上路。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二是根据电动
    2023-05-04
    448人看过
  • 上海浦东新区外地车可以开进去吗
    可以,但是有限行。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尾号受限的车辆,在经过与限行道路的交叉口时,可以直行通过,但不得左转或右转进入限行道路。限行期间,二环路将保留公交车专用道,只允许公交车、备案的校车和单位交通车三种车通行,受限车辆不得借道通行。上海浦东新区落户政策实施一系列人才新政策,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以及企业家五类人才可以直接落户。正常落户请关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
    2023-08-01
    268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城市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实施
    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房地产领域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首次引入。其征税范围和征税范围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相关政策而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税制缺陷导致的税收调节功能弱化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一是宏观调控作用较弱。近年来,地价水平不断上升。原有政策无法有效遏制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滥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二是收入功能较弱。城市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土地保有权中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37亿元,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既难以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也影响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空间适时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成本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原《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2023-05-08
    99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哪些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般国务院会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将其进行多方使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且每个城市也有可能有不同的变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谁缴纳一般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成交价40%计算;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
    2023-08-16
    46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上海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发布的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招标拍卖组织机构(一)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市房地资源局设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实施。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由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住宅、监察等部门派员组成。(二)区(县)政府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确定招标、拍卖地块,组织、协调土地招标、拍卖的有关事项等。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由区(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住宅、监察等部门派员组成。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咨询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
    2023-06-10
    168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市民居住质量,提高居住文明程度,实行市第六届党代会确定的到本世纪末市区住房成套率达到70%的要求,现就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性质、范围和标准旧住房成套改造是在保留建筑主体结构前提下,通过局部调整房屋平面与空间布局、加固结构、增添厨卫设备从而提高房屋使用功能使之独用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行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范围是规划保留的居住街坊内建筑结构、质量较好的不成套旧住房。据统计,近期可改造量为800万平米。对居住街坊内不成套的私有旧住房,可由改造单位接受私房所有人的委托,按规定统一进行成套改造;其中与公有旧住房同幢的私有旧住房,应统一纳入成套改造,私房所有人不愿成套改造的,改造单位可在适当改善私房所有人居住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互换产权、收购等方式,将私有房屋转为公有房屋后进行成套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逐步做到相对集中、成片成街坊,
    2023-06-10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集体土地能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出让使用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关于集体土地能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出让使用权吗问题,根据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以集体土地不能按本办法出让使用权。
    • 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律师收费明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20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转让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如何让具体实施?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市和区(县)二级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其中,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确定招标拍卖地块,组织、协调土地招标拍卖等有关事项。区(县)房地局负责招标文件的制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接受咨询等事务性工作。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对本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征收赔偿律师哪个好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1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