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补地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程序
(一)开发单位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提交以下土地批租资料:
1.申请土地批租报告1份(包括项目内容、规模、位置等);
2.批租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批文、土地证及附图)1套;
3.有关申请批租各方的协议、意向书1份;
4.空白地形图(1:2000、1:1000或1:500)8份;
5.申请土地批租各方的注册文件及法人代表证明1份;
6.商品房建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1份;
7.联系单位、人员姓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1份。
(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划参数和项目所在位置、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地价。
(三)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定土地局(出让方)与开发单位(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
(五)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开发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手续。
二、地价标准内销多层商品房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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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区域|楼面价|
|||(元/平方米)|
|--|---------|--------|
|1|源深路-浦电路-|235|
||黄浦江岸线||
|--|---------|--------|
||上南路-浦东南路-||
||内环线-浦东大道-|190|
|2|上川路,严桥洋泾||
||其余地区||
|--|---------|--------|
||内环线外花木地||
||区,上川路-龙东||
|3|路,上南路-杨高|150|
||路,原杨浦区和黄||
||浦区其余地区||
|--|---------|--------|
||高桥,张桥,金桥其||
||余地区,六里、北||
|4|蔡、杨思、川杨河以|120|
||北地区||
|--|---------|--------|
||东沟,三林,张江,||
||杨园,高南,高东,|90|
|5|六里,北蔡,杨思,||
||川杨河以南区||
|--|---------|--------|
||凌桥,唐镇,川沙,|70|
|6|城镇,顾路||
-----------------------
-----------------------
|等级|区域|楼面价|
|||(元/平方米)|
|--|---------|--------|
||合庆,蔡路,孙桥,|50|
|7|王港,龚路||
|--|---------|--------|
||江镇,六团,施湾,|35|
|8|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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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标准是指各级土地的平均楼面地价。宗地楼面价根据该宗地区位、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在正负13%的幅度内调整。
2.内销高层商品住宅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1.5倍;
内销花园别墅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4倍;
内销低层公寓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2倍;
内销办公楼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1.8倍;
商业、服务业的地价是上述标准的3倍(处于1-3级)、2倍(处于4-8级);
3.内销商住楼、商办楼的地价依据各类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测算。
三、付款期限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同时,受让方须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交付出让金的10%作为出让金定金。余额最迟在签订合同后的60天内付清,否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若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须经出让方同意,并按日收取余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
四、凡涉及两个以上开发单位参建、联建、合作的项目,开发单位须在土地批租申请报告中明确各方投资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再有参建、联建单位加入,其土地使用权视作转让行为,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五、凡项目中有部分安置用房、职工住宅,原则上该部分使用土地应与商品房分开,并须提交安置用房、职工住宅计划。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浦管(93)第228号《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补地价实施意见》停止执行,凡本意见发布之日以前开发经营而又须补地价或补办批租手续的项目,也列入本实施意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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