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赋予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适度自由——特别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育婴幼儿阶段、独自承担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养育责任、以及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求必须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做出以下决定:
记录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满足监视居住所需条件且出现一项或多项如下情境的,均可获准实施此类措施:
首先,身患严重疾病以致生活不能自理;
其次,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再次,独自担任生活不能自理之人唯一扶养义务群体;
第四,案件特殊性要求或是出于办案目的,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显然更为适合;
最后,若羁押期满,此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采用监视居住措施也将成为必要。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虽然他们无法提供保证人并阶段性缴纳保证金,但是如果确有必要,仍然可以获得监视居住。
监督居住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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