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4:02:58 426 人看过

参与度是用来确定交通事故中不良后果与事故关系的个指标。是指有某种既存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死亡、伤残或遗留某种后遗障碍,依照交通事故对死亡、伤残或后遗障碍寄予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或者说,是事故外因与疾病内因包括老化现象诸因素对死亡、伤残或后遗障碍的影响程度大小。

一、伤残鉴定及相关分类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临床法医鉴定项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二、发生交通事故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

治疗终结后做,一般为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如有安插钢板、钢钉的内固定,为内固定拆除后一个月左右。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1-3各月进行。例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各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三、?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往往在遭受了人身损害后都需要对具体的伤残情况作出一个鉴定,我们称之为人身损害鉴定。这是有详细的鉴定标准的,被规定在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当中。下面简单介绍下该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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