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一)仓储物是否违法。(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一、仓单如何规定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证明,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转让手续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出具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
3、存储物品的损失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
6、存储费;
7、如果存储物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二、仓单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仓单为一种要式证券,因此其填发须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存货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存货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单位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括件数和标记,并应当在外装上或者货物上予以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是指货物在储存、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风化、干燥、挥发、粘结、散失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计量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
(4)储存场所。由于仓储物的性质不同,对储存场所的外界条件、湿度、温度等有不同的要求。仓单中应当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的要求。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从交付仓储到返还仓储物的时间期限。这是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义务的时间期限,仓单中应予以明确。
(6)仓储费。仓单中应当明确存货人支付保管人仓储费用项目(包括保管费、养护费、整理费等)、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保管人因仓储活动而附带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修缮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应由存货人偿还,但不属于仓储费的范畴。
(7)储存的货物交付保险的,应记载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不生效。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即可,不必同时具备。
-
仓储合同有哪些种类?合同标的是什么?
287人看过
-
仓储设备有哪些种类
477人看过
-
仓储合同盖哪种章
309人看过
-
仓储合同属于哪种合同啊?
322人看过
-
根据岗位的不同仓储管理人员的种类有哪些
134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仓储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109人看过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只需按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就能成立的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现实上的标的物的交付。诺成合同通常涉及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类型... 更多>
-
仓储合同中仓储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
-
仓储合同如何分类?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21仓储合同的分类方式:按物流工作的不同进行分类,且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
-
仓储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06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仓储储运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9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
仓储合同属于哪种合同,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7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