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2004年审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灾害损失情境,将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明确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小于50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小于50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视情况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视情况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3)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4)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支援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事宜。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领导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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