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规范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每年从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的捐赠;
3、社会捐赠;
4、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种类。
第六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种类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项目种类,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2、青年律师的交流;
3、东西部青年律师对口支援;
4、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
5、青年律师研究项目;
6、其他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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