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死刑的发展趋势如何
(一)联合国在全球限制和废止死刑浪潮中的关键作用
从20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近30年来,废除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11年5月中旬,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些最新的数字变化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即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在全球废止死刑的进程中,国际组织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1、《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组织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国际人权文件
《宣言》第3条规定了基本生命权:“人人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尽管对生命权的规定并不完整,但《宣言》应被视为支持生命权的基本宣言。《宣言》的法律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后来据此制定的一些国际公约权利规则逐渐演变成国际习惯法,成为有约束力的合法的国际规则,可以说《宣言》是当代人权的基石。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死刑适用、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
1966年《权利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至此,联合国才真正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人权公约》对生命权作了界定,对死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权利公约》第6条再一次重申《宣言》规定的基本内涵———生命权,保护生命权免受任意剥夺,寻求限制继续使用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并鼓励最终废止死刑。《权利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3、《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一个号召世界范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
1989年12月,希望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最后成功地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是联合国采取坚定立场建立国际标准,号召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结晶。联合国安理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决定刑罚时,其审判自然受到《第二议定书》的影响,对被告排除了死刑的适用。
4、联合国废止死刑运动的最新发展
1984年12月,根据《人权公约》,联合国通过了《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规定对适用死刑的限制以及对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尽管当时联合国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行动,但是《保障措施》向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国际组织承认,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需要予以规范和监控。
1997年4月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联合国关于死刑的决议》。为了全面废除死刑,该决议号召,所有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考虑延缓死刑的执行,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进一步控制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及时公开死刑执行情况。
2010年11月11日,人权委员会第三次通过号召在世界范围内中止死刑的决议,107个国家赞成、38个国家反对,36个国家弃权。这是继2007年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表决中止世界范围的死刑决议,与2008年的决议相比,该决议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确认了终止死刑适用的世界趋势。
(二)欧洲在全球死刑废止运动中扮演的先锋者角色
1、《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议会于1950年11月4日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当时欧洲议会20个成员国中有18个批准了《欧洲公约》。《欧洲公约》的起草者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为蓝本,规定了生命权,人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没有专门对死刑作出规定。
2、《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欧洲议会198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规定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成员国可以对“战期或受到战争积极威胁”的犯罪保留死刑。尽管希望加入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可能作出对战争罪死刑的保留,但是,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该议定书号召和平时全面废除死刑在世界上还属首次。
欧洲议会200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全面废除死刑的第13议定书》历史性地提出全面废除死刑,包括战争时期或战争紧急威胁下废除死刑;《第13议定书》与《第6议定书》相比,其最大的变化和魄力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适用死刑。
(三)美洲国家组织对全球限制和废止死刑运动所作的独特贡献
1、《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国家组织是二战后唯一的针对继续适用死刑的现状,努力建立死刑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69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公约第4条的标题即为“生命权”,特别提到死刑。该协议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对政治或其他相关普止对不满18周岁、已满70周岁的人以及怀孕的妇女适用通犯罪适用死刑以及禁死刑等方面具有独创性。
协议也是第一次对死刑的适用限制在“最严重的罪行”,《美洲人权公约》也将《人权公约》中的一些不明朗的问题予以明确化,如规定死刑“不应适用于其现在未适用的犯罪”,“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重新引入死刑”等。
2、《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
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允许成员国在战争时保留死刑,且仅限于极其严重的战争罪,但需成员国在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时作出保留。《美洲人权公约》任一缔约国均可成为议定书的成员国(11个成员国)。
(四)非洲联盟在全球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的进步表现
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宪章》没有提到死刑,这与欧洲和美洲人权公约相比形成巨大反差。但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一样,该宪章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生命不受非人道对待以及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该《宪章》第4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008年12月5日,即在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投票通过中止执行死刑的决议后的几天,非洲人权委员会通过类似决议,号召非洲国家中止执行死刑。这是非洲国家向全面废除死刑迈出的重要一步。据大赦国际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非洲人权宪章》成员国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7个。
(五)亚洲在废除死刑道路上的艰难脚步
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已经全部没有死刑的欧洲相比,亚洲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依然整体处于落后的状态,但死刑在这个地区的减少似乎正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使死刑由过去的一种常规性刑罚变成一种例外性的刑罚,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路线图是大体吻合的。
韩国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按照大赦国际“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就归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标准,韩国现在已经被公认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人口大国,我知道它在死刑适用上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比率,它在上个世纪80年代,大概平均每年执行死刑十几例,到90年代降到平均每年不到10例。从2004年印度执行最后一例死刑以来,至2011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
日本虽然还是一个死刑保留国,但它早已将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刑罚措施来使用。
1994年年底,眼看泰国就要加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行列(其上一次执行死刑是1986年),却又恢复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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