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和省国土厅核准颁发了使用权证的土地,却被湛江市国土局作为闲置土地予以收回,131.6亩土地的原持有者认为湛江市国土局严重越权,将湛江市国土局和湛江市政府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湛江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1993年,湛江市大地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经过广东省国土厅批准,从其他单位受让取得位于军民堤北侧195亩土地,之后领取了使用权证,发证机关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据其诉称,截至湛江市国土局收回该地时,已建成了60亩的生活小区,其他部分也进行了三通一平。
2005年,大地公司经湛江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为湛江市大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有限公司),在办理财产移交时,他们意外地发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2月在当地报纸刊登一份公告,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并称经湛江市政府批准。
大地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土地是经过广东省政府和省国土厅批准核发使用权证的,湛江市国土局未经批准擅自收回土地,严重违反行政行为程序,侵犯了大地有限公司的财产权。
在昨天的庭审中,湛江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是市国土资源局,所以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湛江市国土局则辩称,收回该块土地,依法履行了报批手续,并依法报经湛江市政府批准。
到底谁是涉案土地的批准机关?昨天的庭审中,大地有限公司认为,应该是发证机关,即广东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厅;湛江市国土局和市人民政府一方则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编号是湛江市,因此应以编号所在地作为批准机关。
由于本案争议很大,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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