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法的基本情况做如下简要介绍。
该法首先界定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以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循环经济法有六项基本管理制度:
1、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2、实行总量控制;
3、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4、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5、对耗能、耗水总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6、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
针对企业而言,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将生产者单纯的产品质量责任依法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环节,相应对其产品设计和原材料选用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企业,另特别提醒注意循环经济法中的以下两项措施,一是该法第十七条提出的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二是第十八条提出的国家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并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企业应认真研读上述措施,及早进行技术梳理、转型,以争取在企业发展中处于主动态势。
该法制订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自觉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政府采购政策等。
该法同时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罚则,该法共六章五十八条,法律责任就占了九条。对违反该法规定的生产企业,针对不同情况,除没收设备、材料和产品外,还规定要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其他现行法律相比,也有较大幅度提高,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要处五千元直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上述问题正在积极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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