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科学定位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准确分析行政复议工作的问题,明确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科学设计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一)行政复议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向一直以来,理论界对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监督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以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为终极目的;另一种观点是救济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的。《》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介于监督与救济二者之间,以监督为主,附带救济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造成了复议机关众多,复议工作行政化,复议人员非职业化的局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实质上指出了行政复议在发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的同时,更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定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行政复议制度价值取向的评价我们认为,监督功能不应成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理由有三方面:首先,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行政复议更侧重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外部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第二,行政监督更倾向于主动性,而行政复议是不告不理,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第三,监督指向的行为是错误的行政行为,未必引发争议,而行政复议的启动必须有行政争议的存在。救济说较为贴近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但不尽准确。依申请人申请启动之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地位平等,行政复议机关居中裁决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作为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又体现了准司法性的特点。我们认为,将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定位为准司法性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更能够反映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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