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常见的十问十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0:43:23 177 人看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业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2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文章
  •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
    本罪并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刑法》将其单独定罪,是为了加重惩罚这种行为。本罪是行为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便利或者条件的行为。(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系共同犯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二)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共犯)分立罪名的必要性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已经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未曾停止。《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
    2023-04-13
    492人看过
  •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
    本罪并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刑法将其单独定罪,是为了加重惩罚这种行为。本罪是行为人为阻止卖淫的人提供便利或者条件的行为。(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系共同犯罪组织卖淫罪,根据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二)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共犯)分立罪名的必要性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已经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未曾停止。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对组织卖淫的一种帮助行为,所谓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
    2023-04-28
    151人看过
  • 十堰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
    一、有些车辆于月底购入,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例如,某车辆发票开具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例1:某纳税人于2012年12月28日购入1.6升排气量小汽车并取得当日开出的发票,则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360÷12×1),并且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税款,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2:某纳税人于2012年2月10日购入1.0升排气量汽车并取得当日的发票,车辆登记日期
    2023-05-10
    245人看过
  •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定义: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定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6-03
    268人看过
  • 未满十八岁组织卖淫要判多久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组织卖淫构成什么罪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如何对组织卖淫量刑处罚组织卖淫量刑处罚如下: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
    2023-03-30
    476人看过
  • 组织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卖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别很大,准确界定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义。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具体事项,比如价格,等等均与行为人无关。从上面的介绍可以发现,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不进行任何控制,触犯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如果对卖淫活还进行控制,触犯的罪名是组织卖淫。比如常
    2023-04-13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刑事责任能力
    相关咨询
    •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3-18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组织卖淫有关。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
    •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组织组织卖淫罪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
    •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4
      大概可以从以下进行区分: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根据分类标准不同一般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1];另一种系根据犯罪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两种分类的功能目的不同,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犯的定罪问题,而后者主要是解决其量刑问题。然而,两者也并非完全是对
    •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4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2个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
    •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9-30
      (一)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卖淫有关。但前者的主体为组织者,而后者的主体为强迫者;如果组织者采用了强迫手段,或者利用强迫手段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单纯实施强迫手段没有组织策划行为迫使他人卖淫的,一般情况下构成强迫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