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哪个优先购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05:05:06 212 人看过

一、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哪个优先购买

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是担保债权优先购买。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除外。

三、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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