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5:52:03 305 人看过

罚金刑的适用现状:1、单处罚金过滥过多,部分单处适用不当,很多法院在对侵财犯罪的判决中,将罚金刑从“可以独立适用”演变为普遍独立适用。2、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3、执行流于形式,法院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了罚金,而往往忽略了被告的经济承担能力。

罚金刑的适用途径有哪些?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等方式。单科式,如单位受贿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这种只能单独适用;选科式,例如故意毁损文物罪中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科式,例如倒卖国家文物罪中要求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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