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5:13 448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贯彻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5〕2号令,以下简称《租赁管理规定》),特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租赁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具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租赁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租赁管理规定》,深入领会规章实质,更新观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工作重点,把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覆盖率作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加强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区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的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重视租赁管理的机构建设和自身队伍建设,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抓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执法。

(三)宣传、普及工作做到有针对性、长期性。各单位要制订宣传《租赁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章等新闻媒体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事例宣传,正确引导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认识,促使他们积极配合政府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加强横向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公安、计生、税务、工商、财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相联,单靠一个部门一个机构难以奏效。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优势,主动协调、积极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五)选择切入点,提高房屋租赁管理覆盖率。各单位要认真分解管理目标,对还未纳入规范管理的租赁房屋进行认真梳理,分阶段、分步骤的消除管理“死角”,逐步扩大管理覆盖面,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率。

各单位要抓住《租赁管理规定》加大处罚力度这一有利条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中介公司寻找切入点,加强对其租赁行为的检查。对违反《租赁管理规定》的租赁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并予以曝光。

(六)擅于总结推广,促进房屋租赁市场与管理工作协调发展。针对房屋租赁量大面广、隐蔽性强、分散多变的特点,积极贯彻“加强指导、适时总结、树立典型、推广引导、重点突破、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结合各区实际,选择若干街道、镇,认真做好重点指导,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二、认真领会《租赁管理规定》精神实质

《租赁管理规定》与过去相关的规定相比,更加明确。特别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市、区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职责分工:

1.市租赁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宏观管理,即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和房屋租赁市场调研,指导、监督区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各区租赁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3.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街(镇)辖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协助房管部门开展对街(镇)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房管部门查处。

《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件工作,区租赁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审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方便群众办事,优化办事流程,各单位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全部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含收件和审查)委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并尽快完善委托手续,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保证《租赁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每个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履行合法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于6月30日前送一份给市租赁所备案。

(二)改变了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模式。

《租赁管理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九种不得出租的房屋;另一方面取消了不符合出租条件不得登记的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在登记备案审查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尽快行文请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每半个月报送一次相关管理信息。

受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尽量做到“即来即办,即办即取”,如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宗数较多时,各单位必须按《租赁管理规定》所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指定了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的流转与利用。

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涉及和产生的管理信息、租赁信息范围广、数量大,包括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职能部门的危房信息、违法建设信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和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巡查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成交信息和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信息。如下图所示,《租赁管理规定》明确了这些信息的流转和使用。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各类信息,建立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按规定时间及时做好信息的告知、报送、反馈工作。在法律法规未作具体明确前,各单位应每半个月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区租赁所一次;区租赁所应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7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规租赁信息,涉及国土房管职能的,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待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服务中心。

三、做好《租赁管理规定》实施后有关工作的衔接

1.对2005年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给予6个月的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整改期,即200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对过期不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如责令其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仍不办理的,各单位应按《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对2005年5月1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严格执行《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房屋的,已纳入这次《租赁管理规定》的管理范围。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有发生租赁行为的相关单位在近期内尽快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有关操作按上点要求处理。

3.从5月1日起取消核发《房屋租赁证》,改为只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解除,合同注记及取消注记等有关业务时,统一使用“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原来使用的“XX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租赁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

4.对于部分单位出租的房屋可能分布在市内多个区,同一个区又分布在不同的街道(镇),当事人要跑多个管理服务中心才能办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极其不便。为方便这部分单位办事,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前,由市或区租赁所统一协调处理。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后,可以在全市任一个区租赁所或街道(镇)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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