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什么人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由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二条
二、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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