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能够产生环境噪声的噪声源比较多,涉及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如果由一个部门负责所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是行不通的。因此,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第一,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等。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第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第二,建设项目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第三,企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的审批;第四,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五,负责接受工业企业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的申报;第六,负责接受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的申报;第七,负责接受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第八,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有关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如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予以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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