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构成要件
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
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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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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