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一、董事长职责哪些?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查;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二、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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