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企业并购之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20:28 167 人看过

近来,企业并购蔚为风潮,新企业并购旧企业已不新奇,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正大行其道,种种并购类型,让人看得眼花撩乱,目不暇给,许多人原本在公司里做得好好的,数十年如一日,却可能在一夕间换了老板,甚至换了一家公司,不禁令人慨叹,时代真的变了。

所谓「并购」,乃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isition)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不透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之行为。

公司并购在法律层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阶段观察: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秘协定之签署。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三、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以下将循此三阶段分析之:

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密协定之签署

(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

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即是要评估并购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许,法律是否对行业别或并购行为有特别规定。须知,并购行为因动辄牵动市场整体生态,对产业影响至巨,所以为防范未燃,法律会对之有一定规范。此间最重要者,厥为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之规定。

1、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着眼于市场垄断及不公平交易之防范,基本上并不介入小型企业之合并、结合,但若合并造成市场巨大变化或规模庞大,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则会要前应事前审核许可。故在评估法律风险时,须先查明并购是否是属于事先审核的样态。

2、公司法

在公司法关系企业章中,对何谓关系企业有明确定义,若收购股票到一定比例,则双方会成立关系企业的关系,若成为关系企业,则须受较严格的规范,若不欲受此规范,在收购比例上即应有所调整。

3、证券交易法

在透过买入股权取得经营权的模式,须注意证券交易法的规范,不得有内线交易或提早揭露资讯意图影响行情之行为。

(二)保密协定之签署

无论是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其在并购过程皆会揭露许多机密资料,此资料一旦流出,对双方将有极大影响,所以双方在资料揭露予对方前,会要求先签定保密契约书,互相约定此资料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

(一)审核评估(DeDiligence)

公司初步决定并购对象后,即应开始审核评估。于此皆段应广泛要求被并购公司提出各项资料,以便进行资产评价、风险推估以及各项成本分析。此阶段因是决定是否并购的前置步骤,所以各项资料须详细评估审阅,以利求得被并公司的正确资产、并购风险以为适当决定。在法律方面,首重各项契约审核,公司所有之权利及所应负担之义务应藉契约详为审查。其中有关借贷、担保之契约,悠关并购风险至巨,须详为审查。晚近,因智财工业发达,有些公司之智财价值甚至远胜于其有形资产,所以,公司有何智财方面的财产应详为查明(例如已申请之商标、专利权或获得授权之证明),现今的并购,有时候,目的仅是为了取得某些授权,而非着眼于公司的有形资产,所以智财契约之审查须极为谨慎。另外,台湾企业盛行五鬼搬运,企业负责人往往制造一些假契约,将公司资产搬到自己口袋里,故在审查契约时,应将与关系人有关之契约调查清楚,当然,关系人会利用假人头让查核困难,所以配合财务报表,追踪资金流向,将有问题契约追出来,便考验律师或法务人员的本事了。

(二)程序

完成了审核评估后,接着就要进行并购程序了。此阶段,因已确定并购政策,故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此程序大体可分为:

1、合并(或收购)契约之签署

合并(或收购)契约表彰双方合并(或收购)关系之发生,双方何者为存续公司,何者为消灭公司或二者皆消灭而成立一新设公司、股权价值约定、总购买股数及金额、交割义务、付款期限及权利资格之担保等等,皆须明订于契约中。原则上,合并契约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契约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2、融资契约之进行

融资购并已日渐成为常态,亦即企业藉由向银行或金融机购借贷资金以为购并之用,藉由融资,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戏码就上演了,以前网路热时,网路公司因股价超高,致市值也水涨船高,也许只是几十人的公司,市值却是上千人公司的数倍,此时,小公司即可运用此优势,向银行借贷而拿到自己所缺的东西(例如某样网路上的关键技术),大家可以想象,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东西后会怎样?积极裁员恐怕是免不了的。现在网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资购并仍是常用的并购手段。所以,采融资进行并购,就要洽询银行团,谈定利率,签定融资契约,以为支付并购所需之资金。

3、公交会审核

前已言及,公交会对影响市场之合并、结合案,要求事先送审,故在董事会通过合并之决议后就应送审了,至于何种情形须送审,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须送审:

(1)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者;

(2)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者;

(3)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金额者(目前为新台币五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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