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版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6:35:46 489 人看过

常州市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常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7生效日期:1999-07-07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常政发[1999]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音像制品的管理,保障音像事业健康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稽查工作。各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海关、邮政、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

第六条依法维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对检举或协助查处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凡在本市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文化系统的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抄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面积:批发不少于30平方米,零售、出租不少于10平方米;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的专职人员,其中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有必需的演示音像制品的视听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方式、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必需的性能良好的放映设备;

(三)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四)符合音像制品放映节目专供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业务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从事摄像音像制作、刻录数码激光视盘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餐饮、浴室、营运等经营性场所从事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申请人许可开办或不许可开办(需省级以上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审批的除外)。

第十五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出租、放映业务的,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江苏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第十六条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核验证手续。逾期不办理年度审核验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歇业,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坚持“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及一证多点经营。

第十九条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国家指定的进口渠道进口发行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音像制品经营者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五)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有国家明令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用的资料性的音像制品;

(四)自行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场所及经营性场所不得播放、演示非法音像制品。

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三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到持有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货。

音像制品放映单位用于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向市音像制品放映节目专供机构购买或租赁音像制品放映。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寄运、提取音像制品,应当出具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邮、准运、准提的证明,邮局、车站、港口、机场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文化系统内的单位邮寄音像制品的,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向邮局办理邮寄手续。

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稽查时,必须有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查缴的音像制品,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四)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的;

(五)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分别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7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郑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
    2023-04-16
    109人看过
  • 最新徐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023-04-16
    256人看过
  • 最新徐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023-04-28
    454人看过
  • 非法拘禁基本量刑标准
    一、非法拘禁基本量刑标准非法拘禁基本量刑标准如下: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权力。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
    2023-05-22
    317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
    2023-06-12
    166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山西省非法拘禁罪公安立案标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
    2023-02-18
    30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常见的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0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 非法拘禁型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6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8
      根据《刑法》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
    •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非法拘禁罪是否加重处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8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可根据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我国
    •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