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电话录音取证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4.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5.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6.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二、民事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1.作伪证情节较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会受到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
2.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伪造证据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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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可以提取通话录音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31XX固定电话、手机通话时没有录音,只能反映双方通话的时间,不能反映通话的内容。XX另外,通信运营商公司那里没有语音记录的,只能知道什么时候拨打的,打了多长时间,除非是事先能对号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