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民申请郾城县人民检察院、郾城县人民法院刑事损害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23:30 292 人看过

赔偿请求人:黄某民,男,45岁,河南省郾城县新店乡黄庄村农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卿,检察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臧某淼,院长。

1994年3月26日,黄某民酒后将本村杨某瑞家门锁拿走,杨某瑞(11岁)追要时被黄某民打一耳光。同年4月7日,河南省郾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杨某瑞双耳系外伤性神经性耳聋(重伤)。同年5月23日,黄某民因故意伤害被审查,同年11月17日经郾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2月6日向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3月3日,该县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认为黄某民酒后无故殴打儿童,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民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黄某民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申请对杨某瑞伤情重作法医鉴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某民的申请,委托本院法医技术室对原法医鉴定进行复核,于1995年8月2日作出了〔1995〕漯法医活鉴字第108号鉴定书,结论:杨某瑞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民酒后致伤他人,属非法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于1995年9月2日作出〔1995〕漯刑终字第16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黄某民无罪。

1995年11月3日,黄某民以郾城县检察院错捕和郾城县法院错判为由,申请赔偿刑事羁押期间给其财产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费共计9860元。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出决定,黄某民于1996年1月5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审判」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还查明〔1995〕漯法医活鉴字第108号鉴定书记载:杨某瑞受伤事实存在:原鉴定采用电测听检查,结果主观性较大,其结果不能作为确定伤情的依据;原鉴定曾作过声阻抗检查,听力阈值在60dB以上,认定重伤有一定的根据;复检查明杨某瑞鼓膜正常,脑干听觉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相当纯音35dB刺激时,双耳均有波1——V出现,右侧潜伏期延长0.6ms,说明目前其听力在正常听力范围。综合本案案情,认为杨某瑞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郾城县检察院对黄某民作出批捕决定,郾城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赔偿请求人黄某民申请的赔偿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6年6月25日作出决定:

驳回赔偿请求人黄某民关于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请求。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基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认为不能武断地判定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检察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黄某民故意伤害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是基于黄某民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黄某民即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此一审法院对刑事羁押黄某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1日 14: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高家兴申请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高家兴,男,44,住成都市长顺下街27号,原系四川省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代表。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奎生,检察长。复议机关: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祝昌炎,检察长。1983年,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受聘于四川省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代表。1991年1月1日,该公司撤销成都办事处,随后解除对高家兴的聘用。该公司对高家兴受聘期间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后作出书面结论:“高家兴于1983年受我公司聘请为驻蓉代表。在采购调运和推销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过差错。推销商品货款全部结清,成绩显著。受聘期于1991年3月31日终止。”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12月26日以高家兴受聘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工作期间,擅自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将高家兴刑事拘留,并扣押高家兴现金81277.09元;同月28日,解除对
    2023-05-05
    111人看过
  • 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男,50岁,汉族,南京市人,住泗阳县亦兴镇泗中新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韦正虎,检察长。复议机关: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刘群,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行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惠南刑事拘留,8月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且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此后一直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赃款18050元。羁押期间,仇惠南还花去医院费590.45元。仇惠南不服,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23-06-06
    415人看过
  •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薛民胜,男,40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第二化肥厂销售科长,住郾城县第一化肥厂家属院。被告:郾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贞,局长。1993年7月30日,郾城县公安局三周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孟南酒家女服务员朱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三周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朱某时,朱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朱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的带领下到三周乡派出所投案,交待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薛科长。1994年元月30日,朱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薛民胜。1994年2月1日,派出所对薛民胜进行讯问,薛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薛民胜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郾城县纪检委对薛进行党纪处理时,薛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不
    2023-06-06
    95人看过
  • 马主麻等请求和政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马主麻,男,25岁,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山平村。赔偿请求人:马麦德,男,21岁,农民,住址同上。赔偿请求人:马十二布,男,18岁,农民,住址同上。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和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线崇森,局长。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政县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马卫东,检察长。1996年6月17日白天,和政县梁家寺乡发生一起三歹徒强奸幼女案。6月21日,和政县公安局将马主麻、马麦德、马十二布以强奸幼女犯罪嫌疑拘留,6月27日、7月3日和政县人民检察院将三人分别批准逮捕。后经三请求人亲属暗中查访,向公安局提供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经公安局进一步侦查,确认马洒力海、郭由素、马哈比卜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遂于1996年10月3日将三人抓获,经审讯,三人供述了强奸幼女的犯罪
    2023-06-06
    175人看过
  • 沈君福以没有犯罪事实被连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申请刑事赔
    赔偿请求人:沈君福,男,1954年2月30日出生,汉族,连城县人,农民,住连城县北团镇富坪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李加冰,检察长。复议机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何小敏,检察长。1996年2月11日傍晚(17时至18时之间),沈君福与同村村民沈君才发生争吵。当晚,沈君才种植的柑桔树被砍掉86棵,造成经济损失11140元。2月13日、14日,连城县公安局三次讯问沈君福,沈君福均供述称沈君才的柑桔树系其所砍。但沈君福第一次、第三次的供述是吃完晚饭后一个人去砍的,第二次的供述是吃完晚饭去朋友家玩到12点多回家后与其妻李林招一起去砍的,李林招打手电,沈君福砍树。2月28日,连城县公安局将沈君福刑事拘留。2月29日,连城县公安局第四次讯问沈君福,沈君福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3月12日,连城县公安局向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沈君福。3月14日,连城县公
    2023-06-06
    33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霍娄中、霍一米申请宝鸡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的复函-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98]赔他字第10号发布日期:1998-11-17执行日期:1998-11-1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法赔字0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二、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经依法确认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对收容审查部分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281人看过
  • 刘加玉请求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刘加玉,男,33岁,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东施乡西施古村。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刘加玉与西施古村村委会签订电力浇灌本村农田的承包合同。为了履行承包合同,刘加玉负责察看村民用电浇灌农田情况。1995年4月27日天津市蓟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刘加玉乘夜间察看村民浇水情况之机,强奸本村正在浇灌麦田的女村民。天津市蓟县公安局以上述理由,于1995年4月29日将刘加玉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将其逮捕。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7月17日以刘加玉犯强奸罪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蓟县人民法院审理,于1995年11月13日作出〔1995〕蓟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加玉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对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难予支持,并宣告刘加玉无罪。一审宣判后,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1996〕津抗一分审撤抗
    2023-06-06
    453人看过
  • 河南郾城县李集乡烟花爆竹厂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1年5月7日12时40分,河南省郾城县李集乡布袋郭自然村花炮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爆炸药物量达600公斤,炸毁房屋19间,损坏房屋74间、家机具18件,波及26户,死亡18人重伤3人。这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布袋郭自然村张某的一处宅院里、经过现场勘查分析,是由于西院堂屋东檐下堆放的半成品炮自然爆炸引起的。该炸点抛出物方向性强,炸坑被东院房屋砖瓦覆盖。该处在爆炸前曾堆放在600-800盘已装药、安捻、被塑料薄膜覆盖着的半成品火花炮。5月4日至5日,该地区连续降雨,使药物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雨后天晴,阳光直接照射,温度急骤升高,聚集热量不能及时散发,引起自燃爆炸。强大的冲击波引发西院堂屋内、东院堂屋内存放的火花炮相继爆炸。目击者也证实,第一次爆炸来自西院,但不能排除在第一炸点工作的两名工人操作不慎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因两名工人已死无法认定。二、事故原因分析张某自1981
    2023-06-06
    490人看过
  • 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臧春莲,女,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城,个体户。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书卿,院长。臧春莲与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经理代金水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为甲方(臧春莲)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甲方投资组织货源和发货,凡发到乙方场地木材按销售每1车皮木材,甲方向乙方交1000元人民币(包括工商管理费、社会救济费、房屋费、场地费、土地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吃水、用电设备及电话等,费用甲方负担;甲方资金独立,自行经营。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定发红、白松原木共390立方米。货到宜阳县后,发现乙方既无场地,又无设施,甲方另租场地将木材存下自销。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纠纷案件时,以(95)第148号民事裁定
    2023-05-05
    415人看过
  •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黄兴源抢夺罪案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源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另案处理),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裁判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法理分析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
    2023-06-11
    65人看过
  • 姚某诉某县人民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医疗损害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住所地某县辽中镇南街二路。姚某曾于1989年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1999年6月11日,姚某以腹胀、左腰部疼痛6年,发烧5天为主诉入住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左肾盂积液合并感染”,经抗炎治疗未见好转。县医院于6月14日对姚某行“左肾探查术”,但术前未告知姚某及其家属需要切除患肾。术中见姚某左肾表面不平,部分区域有脓性渗出,皮质变薄,考虑为“左肾结核并感染、肾自截”,在未经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行“左肾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肾脓肿”。术后经抗炎等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于同年7月2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7,300元(其中有关手术费用为5,948.3元),交通费1,350元。此后双方因肾切除问题发生争议,姚某向某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某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
    2023-05-02
    179人看过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办
    (××××)×检法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早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印章)(印章)××××年××月××日
    2023-06-08
    212人看过
  • 李季敏因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违法羁押请求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李季敏,男,55岁,汉族,原系河南省南阳市司法局赵寨劳改场场长(即河南省劳改第二十支队二大队队长)。住南阳市宛城区朝山街178号。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检察长。复议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孟水昌,检察长1993年12月上旬,与赵寨劳改场联营的南阳汽车板簧厂副厂长周西省将一辆五洋牌125型摩托车送给李季敏,12月29日,李季敏召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该车交由劳改场使用。1995年6月15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以受贿嫌疑立案,将李季敏羁押在河南省油田该案办案点。同年11月16日改为取保候审。宛城区检察院查明,1993年12月29日李季敏在任南阳市汽车板簧厂厂长期间,收受与本厂联营的个体户周西省送给的五洋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3300元。其犯罪事实由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证实,李季敏对部分事实也予以承认。认
    2023-06-06
    178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合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检法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印章)(印章)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本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法赔字
    2023-07-07
    43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县级人民检察院有哪几项申诉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29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辽宁人民检察院民事赔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3
      如果构成轻伤,可能涉嫌犯罪,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 民事案件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能抗诉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1、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如何区分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5
      许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对检察院却不太了解。今日,我将向您介绍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自查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公诉案件的起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复议后,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