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力的限度:美国反收购措施规制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1:25 454 人看过

1、概述

根据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意愿和态度,收购目标公司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如果收购符合董事会的意愿并在董事会的配合下进行,则称为友好收购,否则称为敌意收购【1】一般来说,协商收购通常是友好收购,而恶意收购多发生在集中竞价和要约收购中,特别是要约收购中。由于敌意收购违背了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意愿,后者往往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来阻止收购,这就是所谓的反收购措施,美国可以说是反收购措施的大师,这主要得益于其长期持续的大规模企业并购活动的刺激。美国上市公司收购浪潮在20世纪60年代末蓬勃发展,80年代达到顶峰。在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沉寂之后,它在90年代中期开始卷土重来,并延续到本世纪。在收购攻势下,参与防御工事建设的经理、投资银行家和律师的想象力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自由。他们的才华和勤奋催生并不断催生出各种著名的反收购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鲨鱼排斥者”条款是指目标公司章程中为敌意收购设置的障碍条款,其目的是阻止或驱逐敌意收购者。常见的驱鲨条款包括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出售特定资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拥有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一般为80%),而条款本身的修改也适用了绝对多数原则,增加了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的难度)、公平价格条款(这是两阶段要约收购中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购买方支付的同等对价)和董事轮换条款(规定董事分为若干组,股东大会每年只能轮流选举一组,使收购人即使取得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控制董事会)

2.“毒丸”计划是指目标公司授予股东特定的优先权,如以优惠价格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或按优惠条件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以特定情况(通常为敌意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为行权条件;计划一旦启动,股权数量的大幅增加将大大增加收购成本。毒丸计划的目的是让收购方意识到,即使收购成功,也会像吞下毒丸一样尝到苦果,从而放弃收购

3“金降落伞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其核心高管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后者将获得巨额补偿。一方面,金降落伞协议的目的是确保高管在面临收购压力时继续忠于公司;另一方面,是增加收购成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06: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价值研究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二是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据此,收购人在没有取得30%的股票之前没有义务进行强制要约收购,收购人在取得30%的股票时如果不想继续收购股票也没有义务强制要约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不是很强。这就反映出了让市场调节经济,政府远离市场的思想。强制要约收购通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股东有机会卖出或按比例卖出自己的股票,获得因为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增量,以免该增量为少数人所占有。强制要约收购的这两个前提,还意味
    2023-04-21
    218人看过
  •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企业合并控制规则,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较好地体现了规制企业合并,阻却经济力量集中的客观合理性与成功经验。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合并规则适应现代经济要求所产生的新变化与新发展,对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合并管制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构建与特点分析美国的企业合并立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的有关内容;1914年颁布的《**顿法》的有关内容及对该法予以修订所形成的单行法规;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合并准则》及对该准则予以修订所形成的规则;美国法院在审理企业合并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判例等。其中,《谢尔曼法》对企业合并采取高度立法的原则,即对任何妨碍自由贸易与竞争的企业合并都予以严厉禁止,从而构成了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法律基础;《**顿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采用“早期原
    2023-04-22
    175人看过
  • 反收购措施法律规制之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构建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国外关于反收购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反收购基本措施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希望能够对我国反收购规制的建构有所启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一个适当的法律机制作为一个衡平系统能够尽可能缓和各种利益之间的互斥性而相对达到一种平和状态。在公司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利益冲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市场条件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各种反收购措施的规制措施采取了不同的取向,但同时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两**系融合的轨迹。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针对敌意收购而采取的收购防御行为。反收购措施按照实施的时间分为两类: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与反击性反收购措施。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为了降低潜在敌意收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在敌意收购发生之前就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反击性反收购措
    2023-06-12
    94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来源:作者:李楠[内容提要]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利用外资渠道的扩宽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垄断。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将跨国并购纳入该制度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建议。[关键词]跨国并购垄断市场份额一、跨国并购的基本性质分析(一)、跨国并购的含义并购(MergersAcqisition)一词包括兼并和收购(或购买)两层含义:。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将其他一个或数个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变更、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在西方公司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收购(Acqisition)意为获取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主体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可能限制竞争的主体进行规范时的不同之处,同时也试图厘清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与同属竞争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的差别。[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行业协会,特定职业者,政府反垄断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限制或影响竞争的主体,也当然包括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①],但囿于论文篇幅的限制,本文在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研究时是从前者的角度展开的。主体制度研究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应该对哪些行为主体进行规制?而鉴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对有效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内容和规范原则也会呈现出差异,主体制度研究会继续思考
    2023-06-14
    231人看过
  • 我国反收购措施之探讨
    一、事前预防措施事先预防措施是公司管理层为防止公司成为他人收购的目标,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或股权计划中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反收购条款是应对恶意收购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便、最廉价的反收购措施。出于反收购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并以此作为并购的障碍。二、事后抵御措施事后抵御措施则是指发生收购行为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为对抗敌意收购者而临时采取的各种反收购措施。被收购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使收购方提高收购价。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反垄断。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第二,披露不充分。目标公司认定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准确地披露信息等;第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目标公司难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律诉讼有两个目的。第一,它可以拖延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
    2023-04-27
    457人看过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中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定义:“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反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可见,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反击敌意收购的措施是否合理,关系到我国建立“反收购”立法之价值评判。对于反收购行为的评价,法学理论界曾有过激烈讨论。这些内容综合起来大致包含两种观点:一种是全面否定,另一种是部分肯定。其中持全面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反收购只不过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出于保护自己私利与收购者进行的较量,其过程与结果完全不顾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
    2023-04-27
    221人看过
  • 收受贿赂的处罚措施研究
    收贿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贪污的数额达到五千元,但是不满五万元的,一般处最低一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贪污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但是不满十万元的,处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的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处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况: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
    2023-07-01
    116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研究
    不是必须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是必须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要听证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进行听证,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2023-07-04
    245人看过
  • 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从适用罪名来看,只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从犯罪情节看,对贪污、受贿犯罪人员是否适用终身监禁,应按照不同情节轻重、不同社会危害大小而予以区别对待。即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终身监禁制度和限制减刑制度均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紧密相关,但又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应当依法作出区分,准确予以适用。一是适用的范围。按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只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2023-06-01
    79人看过
  • 论我国反收购的规制
    在英美国家,无论是将反收购权交给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都应辅以董事的诚信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可喜的是,我国近期出台的《收购办法》不仅提高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借鉴英国和美国的成功经验,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不可否认,在规制反收购方面,接管措施弥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空白。然而,反收购问题也涉及到董事义务、控股股东义务、中小股东保护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如《收购办法》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及时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管理层是否可以对协议收购等其他收购形式采取反收购措施?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是否允许目标公司管理层在采取反收购措施前为收购人“埋下地雷”?除董事会根据《收购办法》规定不得采取的六项反收购措施外,是否允许董事会采取其他反收购措施?我国立法赋予股东大会反收购决策权。然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
    2023-05-07
    248人看过
  • 预防性反收购措施
    (1)毒丸"毒丸"(PoisonPill)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制定特定的股份计划,赋予不同的股东以特定的优先权利,一旦收购要约发出,该特定的优先权利的行使,可以导致公司财务结构的弱化或收购方部分股份投票权的丧失。这样收购方即使在收购成功后,也可能像吞下毒丸一样遭受不利后果,从而放弃收购。(2)反收购条款反收购条款又可称为"驱鲨剂"(SharkRepellent)或者"豪猪条款"。(PorcpineProvision)。所谓"驱鲨剂"是指在收购要约前修改公司设立章程或做其它防御准备以使收购要约更为困难的条款。而"豪猪条款"则是指在公司设立章程或内部细则中设计防御条款,使那些没有经过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或不具可行性。(3)金降落伞"金降落伞"(GoldenParachte)是指目标公司通过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条款,规定目标公司有义务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厚的报酬和额外的利益,若是
    2023-04-21
    287人看过
  • 反收购有哪些措施
    公司反收购是针对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而言的。对公司反收购的概念既可以作广义理解,也可以作狭义理解,最狭义的公司反收购是指在敌意收购发起以后目标公司对敌意收购方采取的反击行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针对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敌意收购威胁而采取的防御行为。包括在没有收到收购报价时就未雨绸缪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在收到收购报价后进行反击。广义的反收购不仅指目标公司针对敌意收购的防御行为,还包括目标公司对善意并购计划的拒绝,以及目标公司在面临竞价收购时对竞价各方实行差别待遇,对公司选定的收购方实行特殊优惠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对其他竞价方的不利。从法律角度,反收购主要有两种分类:是否需要股东批准的分类和根据反收购实施时间的分类。公司反收购通过延缓收购进程,提高收购成本,或者向股东提供替代方案来实施反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以及是否需要股东批准,反收购措施可以划分为三类:(1)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2023-02-20
    210人看过
  • 对英美两国上市公司反收购规制的评价
    英美两国都是公司收购频繁发生的国家,但从上述两国法律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来看,英国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所进行的限制比美国要严格许多,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收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采取任何反收购措施剥夺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机会。《守则》虽然对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前的反收购行为没有予以规范,给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前采取各种预防性与收购措施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空间,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依然受到英国公司法的许多限制,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在英国公司中占据股权优势,而这些机构投资者要求其投资的公司股票流动性好,回报率高,大多不希望对公司收购设置过多的障碍,因而目标公司经营者对收购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一般来说者不会得到机构投资者的支持。这种公司股权结构上的特点的实践中也限制了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法律上享有
    2023-06-09
    14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反收购有哪些措施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相互持股 国内目前的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行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 (二)员工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励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如果员工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
    • 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4-29
      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有:1、采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白衣骑士法等以防止被收购;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限制表决权的股票等,以防止被收购;3、诉诸于法律的保护,即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
    • 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
    • 限制外国人限制出境的措施有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4
      1、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3、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 4、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
    • 质押反担保措施的制度一般包括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6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