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手术时安装固定棒
折断后成五级伤残
从事煤矿采挖工作的张某因腰脊柱不适到某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脊柱侧凸,需进行两次手术治疗。2009年10月,在某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手术,手术效果正常。2010年9月,他再次入该院进行二次手术,该医院按原定医疗方案,为张某进行了三维矫形内固定椎骨融合手术治疗,手术中安装了内固定棒。
手术后,张某病情恢复良好,并能正常从事劳动工作。今年7月初,刘某突然感到脊柱疼痛异常,再次住院检查时,经检测发现所安装的内固定棒折断。经医疗鉴定确认:张某手术前脊柱残疾程度为轻度;安装内固定棒手术后,残疾程度明显好转;内固定棒折断后,其伤残程度为五级。
张某及其公司找到治疗医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却以两次手术均无过错为由拒绝;而对其安装的内固定棒折断问题,张某提出可向折断的内固定棒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医院的说法对吗,张某应向谁索赔?
法理解析: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可向医院直接索赔
法律人士介绍,医院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本案张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侵权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器械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内固定棒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障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对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对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现其产品断裂造成张某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张某若因所安装的内固定棒折断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要求其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张某应获得的赔偿内容。《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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