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保险知识之名词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07:23:15 279 人看过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利润损失保险

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工程保险

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31、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32、延期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33、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34、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5、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6、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37、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38、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40、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1、强制健康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42、个人健康保险

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资格的人。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43、团体健康保险

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以及其它的医疗费用。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的或条款。

44、疾病保险

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医疗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6、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利率敏感型保险

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如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8、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49、万能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50、投资连结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主险/基本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53、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5、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损失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投保

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附加的被保险人

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7、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

68、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9、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70、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71、默示保证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72、明示保证

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

73、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4、累计赔付限额

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75、每案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6、每事故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7、每损失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8、免赔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79、相对免赔额

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80、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81、每案免赔额

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2、每事故免赔额

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3、每损失免赔额

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4、保险价值

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5、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86、不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

87、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8、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9、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0、赔偿限额

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

91、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92、重置成本保险

以重新购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及费用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93、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94、最高给付限额

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5、分项给付限额

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6、保险金最长给付期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

97、免赔期

免赔期即免除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98、免赔天数

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99、等待期/观察期

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100、生存期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一段时间。

101、保险单/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2、不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

103、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104、孤儿保单

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在离开公司之前所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

105、小保单

不载明保险条款、并声明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的简化的保险单。

106、保险标志

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107、批单

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108、暂保单/临时保险单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109、标准保单

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

110、非标准保单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自行制订的保单。

111、不可抗辩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112、犹豫期/冷静期

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113、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114、追溯期

赔款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注:对追溯期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论是否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15、报告期

事故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往后延续的一段时间。注:若保险事故是发生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而受害人在报告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16、保险合同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117、保险合同复效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118、保险合同终止

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119、保单期满

保单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不再为被保险人期满后发生的事故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120、退保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对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121、续保

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

122、附加险续保

在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且其附加险责任期满终止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使原附加险责任继续有效或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有效的业务操作。

123、批改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124、风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风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

125、现金价值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客户退保时可领取的保单累积的价值。

126、保单现金价值净额

保单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的净额。

127、加保

保险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一定年期,投保人根据条款规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投保人申请保额增加权益时,保险合同必须有效。注:此功能主要适用于条款中有保额增加权益的传统险种。

128、减保/部分退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降低保险合同原有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降低部分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视同部分解除合同。

129、退保金

投保人在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包括退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余额及利息。

130、退保费用

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在保险合同已经签订而尚未满期时,提前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已承保的时间长短及相关的费率表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131、减额缴清

保单持有人要求将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保险金额比原保单少,但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取决于与被保险人的年龄相对应的保险成本和保单的终止费用。

132、缴清增额

保单持有人将每年的红利购买缴清保险,增加原保单的保险金额的情况。

133、保单贷款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纳一定时间后,投保人可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一般不得超过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净额,则合同终止。

134、保险合同转换

投保人可于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将原保险合同转换成该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险合同,但通常对被保险人在转换时的年龄都有限制。

135、红利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可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数额。

136、保单红利

在分红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137、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

138、风险事故/风险事件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不可预见的事件。

139、损失事件

(有可能)引起受益人提出损失索赔的一次事故包括死亡、偷窃、车祸和住院等。

140、意外事件

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141、出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出现经济损失的过程。

142、近因

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143、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最具支配影响或最有效原因作为损失起因的原则。

144、意外伤害

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

145、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亡的情况。

146、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体器官的缺如或机能丧失的情况。

147、自我伤害/自伤

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情况。

148、疾病身故

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

149、疾病全残

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情况。

150、非残疾性伤害

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害程度没有达到合同中规定领取全部或部分残疾给付的情况。

151、暂时性伤残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或精神受损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

152、暂时性部分伤残

被保险人因身体遭受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工作能力减弱,但预计可完全恢复的状态。

153、永久完全残疾/完全永久伤残/完全永久性伤残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维持人的生命活动的器官功能的严重衰竭或缺失的,经相关权威医疗机构或医疗鉴定机构认定,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不能从事获得收入的活动或工作的情况。

154、全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或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状态。

155、部分伤残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维持生命活动的器官功能部分衰竭或缺失,将永久丧失部分生理功能的状态。

156、后遗伤残

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的暂时性伤残状态之后虽可以回到工作,但工作能力受到影响的残疾。

157、职业病

是由于在受雇期间长期暴露于不良的或有危险的工作环境下而引发的疾病。

158、终末疾病

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认定所患疾病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内的疾病。

159、间隔期

在医疗、健康类保险中,如果两次事件发生的时间长度小于间隔期,那么在理赔时,将这两次事件视为一次事件处理。

160、物质损失

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造成了其本身功能的降低或丧失的情况。

161、部分损失/分损

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但其受损程度未达到全损的情况。

162、全部损失/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上完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丧失原有的价值和形态的损失状态。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63、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丧失已无法挽回或保险标的在受损后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保险标的失踪达到一定的时间可视作完全灭失的情况。

164、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受损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其实际全损将是无法避免的,或是其修理费用、整理费用、续运费用、施救费用、赎回费用等都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165、协议全损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既不是实际全损也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基于维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良好关系的考虑,对保险标的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

166、财产物质损坏

易碎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状态,包括由此引起的价值减少,但不包括任何由于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失。

167、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68、车辆损失/车损

车辆因碰撞原因(两车相撞或与其它物体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损失。

169、船舶损失/船损

船舶因碰撞原因(两车相撞或与其它物体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损失。

170、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时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有关受益各方根据船舶及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171、单独海损

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除共同海损之外的部分损失。

172、报案

将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某张保单赔付责任的事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173、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事故的知情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174、索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75、简易索赔

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轻微且预计赔付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保险责任认定明确的小赔案,一般只审核索赔材料,毋需进行理赔调查。

176、给付请求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获得给付而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要求。

177、索赔时效

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间。

178、报案延误/报案延迟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的时间差。实务中的概念应该是实际报案时间对正常报案时间的延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过程时间的滞后性。

179、案件撤销

由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而由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撤消的行为。

180、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保险标的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

181、索赔人/索赔申请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款要求的自然人或单位。

182、救助

抢救或者挽救损失标的以获得对象保留价值的活动。

183、施救

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进行的抢救、保护、清理等工作。

184、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85、救助担保人

是指被救助方发生事故后,为其提供担保以保证救助方提供施救后会得到应有的报酬的当事方。

186、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是指为一切海商事活动提供的担保的总称,既包括海商事活动中带有合约性质的担保,也包括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活动中带有纠纷色彩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187、核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作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过程。

188、理算

对保险损失进行调查,确定赔付金额大小和分摊比例的行为。

189、期内索赔

以损害事故提出的时间为基础,计算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190、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191、查抄底单/抄单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核对保单以确认出险标的的保单是否在责任有效期内,以及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的核实行为。

192、理赔调查/理赔查勘/理赔勘查

对保险事故的时间、原因、可能的赔付额,保险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的调查,包括对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现场查勘等。

193、定损

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过程或行为。

194、赔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195、通融赔付

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本不应承担或完全承担赔付责任的,但权衡经营业务得失,有意放宽赔付责任而作出全部或部分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196、拒赔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予以拒绝该索赔请求的行为。

197、理赔延误/理赔延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与理赔终结之间的时间差。

198、保险金

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

199、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200、给付方式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201、给付期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受益金给付的约定期间,在该约定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提供给付。

202、身故给付/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身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的保险金。

203、生存给付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生存到保单约定的时间或年龄,所领取的保险金。

204、意外给付

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保险给付,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永久失能给付等,在一些寿险保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给付有别于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例如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205、意外死亡给付

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的保险金。

206、失能给付/残疾给付/伤残给付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永久丧失某些生理机能的利益给付。

207、部分失能给付/半残给付

在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导致不能从事部分或大部分工作,但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部分残废给付。

208、提前给付

允许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支取部分死亡给付金的一种寿险保单条款,。已支取的部分将从死亡给付金中扣除。

209、附加月度给付

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后的第一年内,在社会保障给付开始发放之前,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月给付。

210、满期给付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的给付,满期给付完成后,原保险合同终止。

211、保险金分配

保单持有人向保险人的授权,以使保险人直接向家庭主力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可能只是对关系网内的家庭主力进行给付。

212、赔款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213、损失补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21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在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通过社保和商业保险(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15、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对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给予赔偿。

216、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当实际损失金额不高于保险金额时,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担的保险方式。

217、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赔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方法对赔款进行分摊,以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

218、比例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中的比例来分摊损失的分摊方式。

219、限额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摊方式。

220、顺序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由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的分摊方式。

221、追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222、代位/代位求偿/代位追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的行为。

223、权利代位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以后,应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24、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经济损失后,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225、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的原则。

226、代位追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后享有的、由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对被保险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27、代位授权书

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对某保险标的的代位求偿权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

228、委付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但未达到全损的程度,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229、残值/损余物资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尚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残存物资。

230、缴费通知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期缴保单的缴费日之前向投保人发出的缴费提醒的通知。

231、保费缴付/保费支付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232、分期缴纳保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多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233、保费豁免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行为。

234、保费退还

保险人将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投保人的行为。

235、缴费宽限期

在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状态保持有效的期限。

236、保费自动垫缴

期缴保单的付款人在宽限期末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日后保费付款人偿还垫缴的保费和利息。

237、预收保费

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38、复效保费

为复效已中止效力的保险合同而应缴纳的保险费。

239、保费支付人

向保险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的个人或组织。

240、保险中介

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

241、直接保险经纪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42、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43、保险公估机构

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单位。

24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24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246、独立代理人

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247、专属代理人

仅接受一家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248、保险营销员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249、保险公司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25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251、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52、总公司

管理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253、分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254、支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255、营业部

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256、营销服务部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257、代表处

保险公司在某些区域设立的、不能从事保险业务的联络机构。

258、再保险公司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259、信用保险公司

以信用保险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26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261、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

26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

26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264、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265、财产保险公司

以财产保险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266、人寿保险公司

以人身保险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2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什么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名词解释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
    2023-04-16
    334人看过
  •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名词解释
    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名词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二、保险合同丢了怎么办保险单是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基本载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理赔时的重要单证之一,所以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常情况下寿险合同的效力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几年甚至几十年,如果不发生理赔,保险单一般是不会轻易“抛头露面”的。所以专家建议您保险单要妥善保管,要象对待您的存折或银行卡那样精心保全,不妨把它们放在一起。保险单一旦损坏或遗失,
    2023-04-12
    71人看过
  • 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
    一、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二、财产保全时效多久财产保全的具体时效如下: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
    2023-04-25
    331人看过
  • 与货物运输险有关的保险名词解释
    1、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须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的完好状态的价值。2、共同海损:是指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3、(W/WClase)仓至仓条款,是指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4、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2023-06-09
    272人看过
  • 名词解释拘传: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强制被告出庭的强制措施。这是针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的。比如诉讼标的是赡养、抚养、扶养的案件,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合调解。被告不出庭,不利于案件调解和合理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规定表明,只有必须出庭的被告才能适用拘留。因此,你可能会被法院拘留。在程序上,被拘留的被告必须通过两张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留之前,法院必须发出两张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他才能被拘留。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当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时,被拘传人应当被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当予以协助。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有何区别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2023-08-08
    241人看过
  • 买房必须要知道的名词解释
    公寓式住宅:公寓这一词,我国早期并没有这种称呼,在国外是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的。公寓式住宅大多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独使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还有一部分附设于旅馆酒店之内,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公寓一般会在繁华的地段,周边的配套完善,也算是高档住宅的一种。总占地面积:是指项目开发商拿到的地块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总面积×楼层数×栋数建筑密度: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总占地面积的比率(%),它可以体现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举例:占地面积100㎡,房屋占地50㎡,一共有1栋,建筑密度50%容积率:是体现和衡量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举例:占地面积100㎡,房屋占地50㎡,一共有6层,容积率———大家自己去算吧。
    2023-06-10
    375人看过
  • 保险名词解释:什么是保全如何申请?
    保全释义保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保全从其涵盖的范围可分为广义保全和狭义保全。广义保全是指人寿保险契约自成立时起至消灭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与契约相关的事务均可称为保全,包括保全服务、续期收费、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及附加价值服务等寿险公司为已经生效保险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狭义保全专指保全服务,即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本手册所列明的相关内容均针对保全服务而言。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宽限期的概念。它是指购买保险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有效期限。缴费日次日起为宽限期,此期间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投保人可在宽限期内向保险公司补清未缴纳的保费,防止合同失效。宽限期多为60天,逾期保单失效。失效后可申请复效,否则2年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全名词释义1、犹豫期:回执签收日次日为
    2023-06-15
    264人看过
  • 买房前要了解的房产知识之房产交易相关名词
    1.《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产权人对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凭证。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一般分为出让步或划拨两种。5.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3-04-22
    389人看过
  • 担保债权凭证名词解释
    一、担保债权凭证名词解释担保债权凭证名词解释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之一。为一固定收益债权的债券组合,发行者将一组固定收益债权加以重组证券化包装后,再依不同信用品质来区分各系列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债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依照证券发行条件付息给投资人。因票券发行者的数目多元化,可以降低因某一家发行者拖延债务所造成的冲击,能使收益远高於同等级的单一资产的投资;且因各系列证券承担风险程度,提供不同的投资报酬,投资人有更多元的投资选择。其架构可分为高级、中级,和次顺位/股本三系列。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
    2023-04-14
    109人看过
  • 什么是假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假释名词解释在一定条件下,把未满刑期的犯人暂时释放。假释期间,如不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否则,就把前后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二、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吗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三、新刑法减刑假释条件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
    2023-04-12
    104人看过
  • 名词解释绑架罪
    有期徒刑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处罚标准具体如下:1、对于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2、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3、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4、客观方面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
    2023-08-09
    445人看过
  • 流转税名词解释
    注销税务登记
    流转税名词解释如下: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流转税的主要特点如下:1、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2、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3、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4、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8-12
    362人看过
  • 物流名词解释(二)
    MRP物料需求计划(materialreqirementplanning)的概念:物料需求计划简称MRP,它是推进式生产物流控制原理的代表方法。制造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了营销计划之后,生产系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出产成品,由此而产生了主生产进度计划MPS(masterprodctionschedle),再根据产品的数量与产品的层次结构可以逐层逐次地求出各种零部件的需求时间,这就叫做物料需求计划。BOM产品结构文件BOM(billofmaterial)。它反映产品的层次结构,即所有零部件的结构关系和数量组成。根据BOM可以确定该产品所有零部件的需要数量、需要时间以及相互关系。MPS主产品进度计划MPS(masterprodctionschedle)的概念:根据营销计划、BOM和工艺规程决定成品出厂时间和各种零部件的制造进度。他决定了产成品与零部件在各个时间段内的生产量,包含产出时间、数量或
    2023-04-24
    180人看过
  • 无记名债券名词解释
    无记名债券
    不记名债券是一种发行公司或政府没有把债券所有人姓名登录在名册上的债券。持券人只需凭息票领取利息,这种债券的转让效力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记名债券的转让则需要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
    2024-01-05
    34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知识产权知识名词解释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4
      (1)“知识”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知识”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 共同保证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31
      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与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
    •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廉租房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7
      廉租房是国家房改政策提出的概念,是指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租赁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租金分配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单来说,廉租
    • 抵毁名词解释(名词名词)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8
      诋毁是诽谤的意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诋毁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社保4050名词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2
      4050是指截止至2011年12月31号前,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就是最长年限五年)达到的就没有补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