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相互之间产生的债务通常分为两类,其一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
其二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若妻子在夫妇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之时以私人身份借取款项用以购置婚房,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作对夫妇两人共享生活的投入之举,因此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若这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前妻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您有权要求前妻依照共同债务的原则进行偿还。
倘若前妻拒绝偿债,您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司法机关判令前妻归还该笔债务。
在诉讼过程之中,您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资金转账记录及婚房购买协议等等,以佐证此债务确为用于夫妻共享生活的支出。
若前妻声称该笔债务并非属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仅用于个人目的,并且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无关。
若前妻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法院很可能会根据您所提供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将这笔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裁决前妻负责偿还。
总而言之,面对前妻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问题,您可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前妻归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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