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因重大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审批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2)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3)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铁路跨线桥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2)铁路跨越二级、三级、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6)修建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2)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m,3-10KV应不小3.0m,35-110KV应小于4.0m,154-220KV应不小于4.5m,330KV应不小于5.0m,500KV应不小于7.0m。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3)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4)电力、通信、管道等线路架设方案已通过养护审查。(7)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8)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9)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10)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11)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12)原则上禁止横破公路,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公路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13)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工程项目,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桥梁、隧道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14)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涉及增加桥梁荷载或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15)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16)申请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合同(协议)。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1.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2.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道路修复设计图等
1.加盖单位公章
1.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2.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
收复印件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或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办理结果。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999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1995年)
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1999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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