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行为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23:44:09 215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行为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地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过失行为就是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因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情形。

2.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处理医疗过失行为事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鉴定的区别:

对于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机关就不一定是由当地的医学会来鉴定了,而是由法医作为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法医对鉴定结果是全权负责的,鉴定肯定相对比医疗过失行为的公正许多。

4.其他区别。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

面对医疗事故,有如下处理方法: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该协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调解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事故的赔偿条件是什么

1.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3.医疗机构方导致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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