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开展招标代理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具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设备。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8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5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2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供企业或社会团体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上述第(4)、(5)、(6)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
(9)招标代理业绩:业主委托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721室029-883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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