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能否突破专属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21:33:07 280 人看过

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

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一、承揽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承揽合同不是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主要有以下情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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