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3:36 235 人看过

1、1998年7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并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告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利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转让。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其他方式变卖或者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和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经对方统一后,可以转让给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行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在新《公司法》中,另一方对合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应受到保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相反,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条件放宽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权益持有人、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或者其他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在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通知后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竞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竞价购买,没有较高竞价时,拍卖属于优先购买权人;有较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表示的,拍卖应当向最高价格的竞买人进行。同一顺序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代表买受人的,应当通过抽签决定。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的竞买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拍卖法》来看,最终的买家只有一个:出价最高的买家或通过抽签获得的买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拍卖方式转让股权的,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即多个其他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一个买家通过抽签(赌博)的方式购买,这将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诚信。这也不符合新《公司法》最大限度尊重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是特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优先于他人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我国民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股东自身利益为基础的股东基本权利。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该项权利的目的是“避免第三方的加入破坏有限公司的密切关系”。因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权指定受让人行使优先权。”根据司法实践,一种方式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向申请人清偿债务。这样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以按照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种方式是拍卖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股权,用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拍卖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特定的货物或财产权利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国外关于拍卖中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否定《德国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以强制执行方式出售或由破产管理人出售的,不得行使权利。”

2.确认《法国民法典》第815-15条规定:“如果一个共有人拍卖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各共有人可在拍卖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法院档案向登记处申报或向公证处申报更换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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