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1.12
双眼矫正视力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也即职员并非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此时,虽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但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确定伤残等级之后,才能确定可以凭借医保报销的比例。
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导致自己受伤,在生活中,也有可能会受伤,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至做鉴定确定伤情之后,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非因工伤鉴定鉴定劳动能力怎么做?
80人看过
-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台《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
408人看过
-
申请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368人看过
-
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289人看过
-
什么是工伤鉴定?什么是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212人看过
-
非因工伤残职工鉴定能力
500人看过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
苏州市苏州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2员工如果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是需要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体育场路4号《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
-
非因鉴定鉴定劳动能力怎么做?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按下列规定的期限XX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
-
按劳动能力鉴定为非因工伤如何进行鉴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可办理退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 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
鉴定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可办理退职。也就是说鉴定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是可以鉴定的。
-
非因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内容为什么不一样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6这是因为国家注重保护劳动者,同样的伤在工伤标准可能级别很高,但是在交通事故标准可能都算不上伤残当然不一样了,比如交通事故受伤和工伤的鉴定标准是差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