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0:32 196 人看过

举证责任,亦称举证的负担,证明责任,其作为一个法学术语,最早见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后来,罗马法确立了举证责任的两条重要原则:一是无论哪方当事人,对其陈述所主张的事实,都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即举证不能时的后果自负。这两个简单的规则,成就了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石。

我国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是近代从日本传入的。然而,由于建国以后长期没有颁布民事诉讼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又十分强调法院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民事审判中忽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直至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才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规定得过于笼统,且片面强调当事人应负的行为责任,忽略其结果责任,尚属对举证责任规定的初级阶段,不够完备。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一开始便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自此,我国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对举证责任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以及对分配问题的不同主张,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观点。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继而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统一观点,避免因适用原则的不同而导致一案两判的不良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举证责任的转换:

举证责任的分配无论依据一般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原则,都是对诉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静态划分,是法律针对一定的案件事实预先设定,并在对抗当事人之间的法定分配。而诉讼的过程并非静止,一方当事人在己方举证达到一定标准之后,便被认为其举证的责任已完成。对方如提出反驳意见,应就反驳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此时,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换。因此,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已经达到一定的完成标准,而对方予以反驳为前提的动态活动,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证据的对抗过程,其动态的转换与举证责任的静态分配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对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分配多表现为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和将举证责任转换为被告承担的结果表面上看来是一致的。但是,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达到一定完成标准,且对方予以反驳时的转换,因此,这个转换的过程除非原告不再反驳,否则不会停留在被告方举证这一结果上,而是会在满足条件后继续转换,并且没有次数限制,只有条件要求。即被告反驳并举证后,若原告仍有反驳意见,此时的举证责任将再次转换到原告一方。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转换需要法官对当事人证明的程度予以考量,针对每一争议事实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这需要法官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客观情况作出公正的判断,避免在实践中的错误运用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例如:货物买卖中常见的送货单纠纷中,原告(送货方)凭借被告(收货方)签收的送货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所欠货款,被告否认在送货单上签收的人是本单位职工,此时,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举证证明送货单上是被告方员工签收,导致原告往往由于无法举证而败诉。造成原告有证据而败诉的原因,正是因为法官只顾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而忽略了对原告证明程度的考量,没有在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适时将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承担,使得原告要为无法提供被告应举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这种做法是对《证据规定》的片面理解,亦是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否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

2、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裁量权:

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裁量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其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进行考量裁断。如前所述,此种裁量权直接涉及举证责任在对抗当事人之间的转换问题。二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对于第一种情况下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举证方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

首先,要看其对于法律预先设定的待证事实是否完成。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首先应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一事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的欠条或其他借款凭证,即可认定原告对存在借款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不应要求其必须证明欠条或借款凭证的真实性,因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法庭审查并确定。但如果被告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则此时举证责任便转换给被告承担。

其次,对于必须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多个待证事实,要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对所有事实皆完成了举证。例如: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中,原告需证明的事实为: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被告方依合同规定具有向原告方给付货款的义务;

(3)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原告方给付的义务;

(4)该第三人没有按约定履行。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责任是完成对以上四项案件事实的举证,单一的举证无法起到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作用。因此,在原告完成了全部举证之后,被告若对事实予以否认反驳,举证责任才由原告方转换到被告方承担。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原告需一次性地举出证明这四项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也是逐一进行的,而是说即便原告举出其中的一项事实及证据后,被告反驳,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承担,之后,原告仍需继续承担其余事项的举证责任。这也可以理解为对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量上的要求,即证据的量必需足以满足完成举证责任的标准。

最后,一方当事人的举证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所谓盖然性,即可能性而非绝对的必然性。高度盖然性标准,就是当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无法确定为必然的时候,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判断其可能性的大小,是否足以达到了令法官信服的高度。达到此标准,便可免除该方的举证责任,继而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

可以看出,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必须遵循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原则来确定诉辩双方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只在一方的举证达到何种标准,责任是否完成,是否发生举证责任转换等问题上可以行使法官的裁量权。

对于第二种情况下的法官裁量权,又可称之为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这里所指的一定幅度,便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的衡量幅度。行使这种幅度内相对自由的法官的裁量权,需要具备相当高度的专业素质与水平,严格审慎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多种客观因素,才能对案件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1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还适用于医疗事故吗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本案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患者应当对与医院的医疗关系、诊疗过程中的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过错。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
    2023-03-06
    140人看过
  • 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吗
    一、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吗适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2023-04-21
    171人看过
  • 适用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决的条件
    在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而争议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法官就要适用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但在诉讼进行到什么时候,才可以认定争议事实最终真伪不明,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如何把握?这方面的问题,武汉大学教授赵钢老师和张永泉博士在《略论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中作了论述。认为举证责任的两个适用条件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及案件审理已尽。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是法官对事实的真伪未形成心证,因而法官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审理已尽是指从诉讼程序的进行来看,如欲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法官必须对案件的审理已经达到作出判决的成熟程度。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涉及到心证的程度和标准,即证明标准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有两个共同点:首先,二者都以盖然性认识为基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学者。都承认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
    2023-06-06
    319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什么诉讼
    一、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什么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以下诉讼: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有: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情形。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可以适用在医疗纠纷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
    2024-01-08
    380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
    (一)适用我国立法当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使用多集中于侵权诉讼之中,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2023-04-25
    96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一样吗?
    不一样,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
    2023-04-04
    306人看过
  •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达成共识。但是,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立法也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引起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时时都有可能陷入民事法律诉讼之中。从根本上讲,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产生该责任的社会因素。(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3-06-06
    254人看过
  • 证据举证责任的法律解释及其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7)对于某些程序
    2023-07-07
    133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吗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判实践中,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乎不存在,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对立双方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替举证的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原告对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经法庭认可,如对方反驳或提出新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该举证经法庭确认,若原告反驳,则要再举证,以此类推。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三、民事诉讼逾期举
    2023-04-25
    175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高空抛物吗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
    2023-06-13
    107人看过
  • 哪些领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如下:1、施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举证的诉讼,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高空坠物的规定是法律为我们每
    2023-07-02
    289人看过
  • 动物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举证倒置
    动物侵权责任适用举证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一、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他。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确定方式如下:1、在诉讼实践中,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对己方有侵权行为,则可使用举证倒置;2、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义务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三、民法典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于侵权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
    2023-02-04
    257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具体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024-05-07
    422人看过
  • 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
    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
    2023-06-14
    155人看过
换一批
#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则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责任。 根据... 更多>

    #民事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什么情况下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免除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法律虽然对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审判实践上一般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对所有的主张或事实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下几种情况不需证明即视为真实,可以免除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类事实因其具有明显的真实性而成为免证事实。(2)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举证责任的概念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划分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
    • 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哪些原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0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哪些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告完成举证义务后,由被告进行抗辩。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可以是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也可以提出其他主张,并且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哪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7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责任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