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起
长期以来,玩忽职守行为较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损失,但往往打击不力。究其缘由,其中之一,即是司法界对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尚有理论上的歧见。
案例一,2003年5月16日22时40分,被害人程某的家人接到李某电话,李在电话中声称程某在其手中,要程家将30万元现金送到县城开发区,否则就将程某杀害。程家人放下电话即向110报警,110接警员陶某(临时工)在22时46分按到报警后,因听不清程家人讲话,叫其前去登记。后程某家人即又赶到县城公安分局报警,正在处理其他案件的值班民警王某,对程某家人的报警,既未登记也未出警,亦未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便叫程家人到县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程家人只得又赶至开发区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接警后在辖区内找寻程某。次日凌晨1时许,未拿到钱财的歹徒李某、杨某将被绑架的程某杀害。2004年7月19日,检察院以警察王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对其实施。该起玩忽职守案在本院审理,检察机关以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起诉为由,撤回起诉。法院做了剪箭的外科医生,裁定予以准许。
那么,作为一名值班警察,在被害人家属向其报警时,没有对警情登记,没有出警,也没有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而是让报警人再向其他派出所报警的行为,是否属玩忽职守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解玩忽职守行为的特征,以及此类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特定的因果关系。
二、玩忽职守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表象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1]
由于各个国家机关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纪律和制度,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的行为。根据198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这些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13个方面。有的已单独确立罪名,有的还没有,仍应定玩忽职守罪: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2)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
(3)购销业务活动方面;
(4)外贸工作方面;
(5)信贷工作方面;
(6)仓储管理方面;
(7)财会工作方面例;
(8)民政管理方面;
(9)文教、医药卫生方面;
(10)邮电管理方面;
(11)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方面;
(12)司法工作方面;
(13)其他方面。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客观依据。
-
如何认识滥用职权罪中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88人看过
-
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
106人看过
-
玩忽职守因果关系认定时要把握三点
279人看过
-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非因果关系的排除是怎样的
167人看过
-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吗?
221人看过
-
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143人看过
临时工,是非长期性的员工,有的临时工属于派遣性质的劳务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些是因用人单位某项目的需要,临时招聘的员工。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临时工,基本都需要签订合同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的性质虽然不同于正式员工,但是对合理劳动的... 更多>
-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上的因果关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9(一)玩忽职守行为缺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
-
玩忽职守罪危害结果死亡根据是什么认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0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方式有两种:一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二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犯
-
有玩忽职守行为了,玩忽职守罪的后果有哪些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3一、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
-
因果玩忽职守罪的分析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7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