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在怎么体现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1:40:36 188 人看过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一、如何对司法鉴定判别真伪?

1、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上的。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

2、对鉴定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属于鉴定机关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的鉴定结论。

(2)审查鉴定客体与案件之间有无关联性.只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需要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客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如对一把作为凶器的水果刀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是判明刀上遗留的血型和指纹,那么鉴定结论中关于遗留血型和指纹的部分可运用于诉讼,而证明其他无关内容的部分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

(3)审查鉴定人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取的方法是否正确.具体包括审查鉴定人运用仪器设备的条件是否先进;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善;检验步骤、方法是否正确;其所获得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在鉴定中,往往只要在某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检测不到位,都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可信度.当然,进行该项审查时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技术问题,可能为办案人员所不能理解,出现这种情况,可通过向专家咨询予以解决。

3、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越充分,鉴定人对受检物特征的认识才能越深刻,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才能越高.具体包括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实践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承认;是否在本质上把握了客体的特性,而不是停留在对局部特征的感知上;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情理.同时,还应审查鉴定书的结论是否清楚、逻辑性是否严密.我们应该记住“鉴定结论必须是检验所见”,必须符合科学原理。

(2)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在作出鉴定结论时,不论是依据逻辑判断还是规范评价,其推理的形式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即鉴定人依据观察和发现的特征、现象,能够合乎逻辑地得出鉴定结论.否则,其鉴定结论就不具有科学可靠性.在推理过程中,常犯的错误有以偏概全、偷换概念等.对于存在这些情况的鉴定结论,可以直接排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另外,我们还应当审查客观依据和鉴定结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联系是否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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