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3:47 440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6年7月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工作已有了较大进展;各县(市)、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也相继建立和实施了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全市2000余名居民和13000余名农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我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为了巩固我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困难群体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最基本的群众生活救助保障项目。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实施、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的考核目标,抓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思路,规范操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抓紧做好制度实施中的完善工作。少数尚未具体实施农村保障的县(市),力争在今年第一季度做好救助金的核发工作,对实施中的薄弱环节,特别对是否按制度办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让群众事明、心明,要作认真检查,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的台帐统计制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帐管理,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同时,要建立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确保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和保障对象救助金发放到位,真正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宁波市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1998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标准由月人均150元调整到165元。县(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市区做法。县(市)、区农村贫困人口的保障资金,由县(市)、区及镇(乡)财政为主,按县(市)、区、镇(乡)、村级集体资金分比例负担,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并抓紧落实。

三、搞好整体配合,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它仅仅是解决最低标准的生活问题。要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还需要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的整体配合和支持。因此,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认真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制度,加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扩大再就业门路。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同时,要大力提倡互助共济,动员全社会开展经常性的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活动,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取得更大的成效,不断巩固和提高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果。

四、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把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加强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财政、物价、统计、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实施、完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实施、完善工作。

实施、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基层民政部门、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具体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登记和保障救助金的发放、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使这些单位能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1日 07: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府〔2005〕1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户籍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更公平公正地维护全市广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农保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的通知》(东府〔2002〕7号)第二条第一款有关2001年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参保人可同时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同时参加职保和农保,指参保人在某同一时间段内(以下简称同一参保期)同时建立了职保和农保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同一参保期建立的职保和农保关系,原则上终止农
    2023-04-23
    29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物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1996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单位保障对象为党政机关、各
    2023-06-09
    253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发〔1997〕29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使所有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已经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并付诸实施。1998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重新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凡规定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城镇户口的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差额补助的原
    2023-06-09
    19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实施《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解决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关注农业、关注农村、关注农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我市提出的为农民办好八件实事之一。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力推进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农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二、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两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有了较
    2023-06-09
    78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1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
    2023-05-10
    345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2003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市村镇建设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形势的变化,村镇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为此,市政府研究,对小城镇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村镇发展战略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市的城乡建设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加以推进。为此,需对村镇建设“136”工程进行适当调整,从今年开始,在全市村镇建设中组织实施“1412”战略:集中力量建设中心城市晋城市主城区。加快发展高平市主城区,阳城县凤城镇、陵川县崇文镇、沁水县龙港镇等四个卫星城;重点发展城区北石店镇、泽州县南村镇、巴公镇、高平市马村镇、河西镇、阳城县北留镇、润城镇、陵川县平城镇、礼义镇、沁水县嘉丰镇等10个重点镇;努力建设北石店
    2023-06-10
    191人看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1、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价格根据房改规划和当前实际情况,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的售房政策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芝罘区范围内房改成本价由10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1040元/平方米,房改市场价旧城改造区仍为2200元/平方米,其它区域为1277.40元/平方米;莱山区范围内房改成本价由9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980元/平方米,房改市场价中心区由1277.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1650元/平方米,其它区域仍为1277.40元/平方米;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其它售房政策仍按烟政发[200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2、关于调整租金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市中心区公房
    2023-04-22
    137人看过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7]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积极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将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实施对象,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至2008年底,实现各类企业(包括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街道)的培育工作。要选择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县(市)、区,同时,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培育1-2个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乡镇(街道),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打下扎实的
    2023-06-10
    289人看过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中省直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在7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所有应保对象手中。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方案根据全省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安排使用好省政府下拨我市的低保资金,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妥善安排使用好低保资金,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今年6月底以前实现应保尽保,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2023-06-09
    193人看过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增加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符合条件的
    2023-06-09
    289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失效]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屋的合理流通和有效利用,保护国家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进一步放开房屋租赁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开房屋租赁市场的范围?(一)凡在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下列房屋,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1、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2、未竣工的商品房,凡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可以办理预租登记;3、职工依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凡交款50%以上的,可以出租。(二)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收益分配协议后,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转租的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改变房
    2023-06-10
    38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
    2023-06-09
    41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2008〕27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巩固我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果,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现就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问题(一)从2008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
    2023-06-07
    466人看过
  •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2023-06-09
    156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要求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27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
    • 是不是参照XX部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政策依据是国发(1981)52号文,病假工资按连续病假时间长短和工作年限长短分别确定。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关于重度残疾人的供养是否可以全额享受最低生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市残联、民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全部纳入低保,并且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文件规定,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全额全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文件要求,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有二代残疾证,无固定收入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