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
离职是不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地方都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离职后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三、离职后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n(二)离休、退休的;\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n(四)出境定居的;\n(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n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n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n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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