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8 22:15:44 325 人看过

鹤岗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调剂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黑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统一缴拨、统一支付、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形成市主管、县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分级征收,市和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基金征缴任务一年一定,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如县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出现基金发放缺口,其差额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落实。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使用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级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市、县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仍保留。各县地税部门分别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7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上缴到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部门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记录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本级和县级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统筹基金。县级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基金支出程序。市、县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及相关材料,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财政部门划入到各县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市、县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程序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各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以上两项补贴,需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使用的额度和实际工作进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过渡户。

4.调剂金的上解和使用。2012年起,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并上解调剂金。市级统筹后,根据省有关要求,按照失业保险费实际征收总额的7%提取并上解省级调剂金。当地基金入不敷出时,可按《办法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产生缺口的市、县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省级调剂金的申请条件、使用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统筹地区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规定的内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市级统筹工作。要充分认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市、县两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工作环节的时间结点,完成各职责范围的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正常有序运转。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统筹办法,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夯实基础,强化征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要大力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按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时调整失业金发放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其他与失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各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依法进行监督。

市、县相关部门要对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更好地推进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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