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我,登报离职证明可以证明免责吗
在现代企业中,财务负责人的角色至关重要,即使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情况中,许多企业会选择让非专业人士担任挂名财务负责人,但这无疑会带来诸多潜在风险,例如: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因为高层领导在开具发票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可能引发发票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产生的财务责任、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签订的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由于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够严谨而导致的报销风险等。
当财务人员决定离职时,务必确保及时前往税务部门进行财务负责人信息的变更。
若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办理财务负责人变更手续,将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并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只需如实告知税务局自身离职的事实即可。
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未按期申报办理变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需支付二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罚款。
同样地,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未办理变更手续,亦属行政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鉴于此,税务机关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作为财务人员,只需如实告知税务局自身离职的事实即可。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1)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选择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
(2)如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尝试向在乡镇或街道层面专门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寻求调解结果;
(3)若调解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4)当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要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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