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5:24:46 379 人看过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般有以下的3个区别:1、性质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原则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保管合同通用版

<p>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p><p>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p><p>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第二条货物包装</p><p>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p><p>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p><p>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p><p>第四条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p><p>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p><p>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p><p>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p><p>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p><p>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p><p>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p><p>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第九条违约责任</p><p>一、保管方的责任:</p><p>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p><p>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p><p>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p><p>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p><p>二、存货方的责任:</p><p>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p>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p><p>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p><p>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p><p>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p><p>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p><p>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p><p>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p><p>第十条不可抗力</p><p>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p><p>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保管方:_______________</p><p>代表人:_______________</p><p>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p><p>存货方:_______________</p><p>代表人:_______________</p><p>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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