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而是要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主次、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2.合同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合同刑事欺诈.又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简称合同诈骗),以与合同民事欺诈相区别。它是指欺诈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间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极为突出的重要犯罪形式,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不能将其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相混同。由于其手段的持殊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既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客观方面.就是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但诈骗人对所签订合同既无履行意愿,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认,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诈骗人积极追求的目标。但诈骗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之实现与其采取欺诈手段同他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密切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否则就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定金或质保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把预付款或定金等交给诈骗人。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除具有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外,近年来,这种行为还形成了以下新的待点:(1)智能性。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基本上是一种技能性,智能性的犯罪.并有向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它主要表现为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作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井,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以使行骗目地顺利得手。诈骗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只不过是其行骗的一种道具,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为达到此目的,诈骗方也在不断开发智力,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时总是装得nbsp;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订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或到鉴证机关鉴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从合同条款上看,表面上完整齐备、手续齐全,但实际上在双方责任义务条款中已暗设圈套.被诈骗方稍不留神,就会中计上当.并后悔晚矣。(2)团体性。也有称群体性或结伙性的,合同诈骗有“诈公”和“诈私”之分,而行骗人也有“公诈”与“私诈”之别。所谓“公诈”是指单位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个人行骗一般以惯犯、累犯较多,因为他们有操旧业的或犯其罪行的经验。由于合同诈骗的实施经常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单位,因此,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互相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有时“公诈”与“私诈”也相互串通,相互配台、合作行骗,手段日益高明与狡猾,由此可见,团体性也成为当前合同诈骗的一大特点。(3)职业性。职业性就是指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的经常性犯罪活动。“公诈”开始时往往由于资金短缺.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为了挽救企业.厂长或经理不惜孤注一掷,冒合同诈骗之风险,一旦尝到甜头,恶习不改,时间一久,有的成为职业性“惯犯”。
(4)多变性。指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法或手段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在合同作骗中,骗子们施展的行骗手法很多,“拗定金”、“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都是诈骗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而对这些不断变化的行骗手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的异同nbsp;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比较突出,但两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往往又相互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两者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别,一般来说,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即欺诈人有为欺诈行为的故意与诱使对方为错误表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而合同刑事欺诈除此两个故意之外,还有利用所订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之故意。(2)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是以合同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此可知,合同刑事欺诈人对其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3)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欺诈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4)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欺诈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nbsp;还有上千万的。
(5)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一般又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欺诈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欺诈有未遂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除以上不同之处外,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1)二者都是与合同相关联的一种待殊欺诈行为。二者都是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以所签订的合同来达到或实现既定的欺诈目的。(2)构成合同刑事欺诈者必然同时构成合同民事欺诈,因为在前者中有符合合同民事欺诈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构成合同民事欺诈者有时也可能导致合同刑事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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