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
担保函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而贷款未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函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
特殊途径包括:
协商、调解、仲裁、判决。
(一)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
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
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二)特殊途径是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
依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判决的方式。
1、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
因为:
(1)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2)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
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2、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具体形式有:
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其结果是:
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贷款未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权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函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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